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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110)北市陽院社字第1106002073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無依院生亡故喪葬及遺留財物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無依服務對象亡故喪葬及遺留財物作業程序)
  • 壹、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處理無依服務對象亡故 喪葬及遺留財物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貳、無依服務對象亡故後處理程序如下: 一、於醫院亡故時,由本院相關人員辦理出院手續並由社工人員通知 禮儀公司赴醫院處理後續事宜。 二、到醫院前已亡故時,由本院相關人員辦理出院手續並由社工人員 通知禮儀公司處理後續事宜,並協助辦理行政相驗及開立死亡診 斷證明書。 三、因意外事故送醫急救仍亡故者,由社工人員報請轄區派出所進行 司法相驗,經檢察官相驗無疑後開具死亡證明書;倘有其他疑義 依相關法令處理,並通知禮儀公司處理後續事宜。
  • 參、無依服務對象亡故後,遺體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由教保人員協助準備亡故無依服務對象衣物,交由禮儀公司為其 更換衣物後,接運遺體至殯儀館冰存。 二、亡故無依服務對象立有書面具捐贈遺體意願,應轉知有關單位辦 理,並將處理情形登錄備查。 三、辦理喪葬以火葬為原則,火葬時應派員檢視遺體確實無訛後火化 ,火化後將骨灰送臺北市公有靈骨樓(塔)存放,並由本院登記 。
  • 肆、財物封存及清點處理程序如下: 一、如為上班日,即由社工員、教保人員及政風人員或相關課室主管 封存亡故無依服務對象現金、郵局存簿及其他存放個人物品等。 如為例假日及夜間,由總值、教保值、教保人員、護理人員及駐 警處理。 二、封存後,擇日由社工員、教保人員、護理人員及政風人員一同拆 除封條,清點亡故無依服務對象遺留財物並紀錄於「臺北市立陽 明教養院亡故服務對象財物清點紀錄表」(含郵局存簿的金額數 )。 三、有價證券、存摺及現金封存後存於秘書室出納保險箱。 四、財物後續處理程序如下: (一)服務對象如有遺囑,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服務對象如無遺囑,貴重物品併同治喪後之現金、存款、 有價證券等,由社工員至法院遞狀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 人。
  • 伍、無依服務對象治喪委員會組成及工作內容: 一、治喪委員會成員:由社工課課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照顧課室主 管、保健課主管、秘書室主管、政風室主管組成。 二、無依服務對象亡故後三日內,由本小組召集人通知小組成員召開 會議,工作內容如下: (一)確認所遺財物。 (二)確認喪葬方式、時間、地點。 (三)安排前往祭祀人員。 (四)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委員會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決議後 實施。
  • 陸、本院治喪委員會辦理亡故無依服務對象喪葬事宜,分工如下: 一、社工課: (一)辦理除戶,於聯合奠祭當日將除戶本交予禮儀公司俾辦理 進塔事宜。倘有低收入戶身份,另需繳交低收入戶相關證 明正本。 (二)填寫「危機事件通報單」。 (三)聯繫禮儀公司,確認聯合奠祭時間、地點、流程、主祭者 及統計參與名單等相關事宜。 (四)奠祭當日向禮儀公司拿取火葬許可證明書。 (五)奠祭後,辦理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私章、健保卡、重 大傷病卡等證件註銷事宜及結案程序。 (六)協助申請喪葬費用補助及相關保險給付。 (七)結算喪葬費用、辦理核銷事宜。 (八)建立塔位編號檔案,以便每年清明前往祭拜。 二、教保課、養護課及職能發展課: (一)由教保人員於入殮前清查物品,包括亡故服務對象之衣物 並確認骨灰甕姓名、出生年月日並檢視遺體確實無訛後使 得火化。 (二)由教保人員彙整個案資料,陳核後移社工課辦理結案。 (三)喪葬後,結算零用金並將郵局帳簿予社工課。 三、保健課: (一)醫療費用結算,將收據予社工課辦理核銷事宜。 (二)將健保卡、重大傷病卡予社工課辦理註銷事宜。 四、秘書室:協助派車參與聯合奠祭。
  • 柒、無依服務對象喪葬事務,其喪葬費用支付規定如下: 一、無依服務對象無遺產者,其喪葬費用以當年度預算編列服務對象 喪葬費用基準額度內支付。 二、無依服務對象留有遺產,喪葬費用全數由服務對象遺產現金支付 。其遺產之現金不足支付喪葬費用部分由本院在預算額度內支付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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