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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北市衛政字第105395196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溯自100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 特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權管政風業務副局長兼任; 委員由本局各處室主管、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及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兼任之。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延聘專家學者或 社會公正人士等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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