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為確保公車乘客及用路人之安全,特制定臺北市行 駛雙節式大客車上路營運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雙節式大客車,係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 項第二十四款所定義之客車。
- 三、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向本處申請使用雙節式大客車,應於營運前依規定 提送營運計畫書、駕駛人資格證明、駕駛人訓練計畫、試運行計畫、 宣導計畫(含乘客及用路人宣導)、車輛火災疏散及救援計畫、車輛 故障排除及人員疏散計畫。
- 四、雙節式大客車行駛路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優先行駛公車專用道或快速道路為原則。 (二)非公車專用道路段,單向至少二車道之道路為原則。 (三)公車停靠區長度至少十八公尺,漸變段長度至少五公尺。
- 五、雙節式大客車營運前後一個月內,應輔導乘客熟悉搭乘方式及宣導用 路人安全措施。
- 六、雙節式大客車駕駛人於乘客上下車後,應依序確認車門由後至前關閉 ,始得起步行駛。
- 七、雙節式大客車車輛規格及設備除須符合相關規定外,另應設置下列設 施: (一)監視錄影設備(車內及車外)、車側警示燈(車身二側)、車門開 啟警示燈(每車門一個)、方向燈蜂鳴器、內輪差警示及倒車警示 等安全設施。 (二)前車門、中車門旁及車後均設置站名播報顯示器、車側顯示行經路 線與車後顯示變換車道資訊等設施。 (三)每車門均應設置驗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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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北市運綜字第105318886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1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