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宜居永續城市,強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品質,特訂 定本審議規範。
- 二、本審議規範係提供臺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作為環境影響 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之基準。
- 三、開發單位應依本府公告捷運禁限建範圍辦理事項如下 : (一)於環境影響說明書及報告書之「環境敏感區位調查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 增列「是否位於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及「是否位於對捷運設施影 響之特定範圍」之調查結果。 (二)如屬捷運限建範圍內,應套繪開挖範圍與捷運設施關係,並於環境影響說明書以 專節說明開發計畫對捷運設施之影響及因應對策。 (三)開發行為位於捷運高架段沿線限建範圍內且捷運系統為已營運路線段,開發單位 應模擬並評估開發案受捷運噪音及振動之影響程度,並提出因應之防制對策。
- 四、開發單位應對計畫之開發對鄰近地區樓房、設施變位及安全之影響進行分析,提出因應 對策及監測維護管理計畫。
- 五、開發單位應於施工期間設置營建噪音即時連續監測設施及顯示看板,監測期間應建立噪 音超標預警及因應機制。 若因開發區位特性無法設置即時監測設施及顯示看板,應敘明理由提本會討論。
- 六、施工期間開發單位應優先考量採用電力之施工機具。採用柴油發電引擎及動力機具者, 應加裝濾煙器。進出工地柴油車輛應出具當年度排氣檢測結果達到 4期以上車輛排氣標 準證明。
- 七、施工期間開發單位應認養基地周邊道路及人行道,並進行清潔維護。依中央氣象局臺北 測站測得當日氣溫達37℃時,應使用回收水執行周邊道路灑水降溫作業。
- 八、新建建築物應規劃取得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並將規劃申請之綠建築指標項目及採行 措施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及報告書。綠建築標章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 2年內取得。
-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一)建築面積達 1,000㎡者,應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備及其投影面積應 達其建築面積5%以上。 (二)營運期間用電契約容量 800千瓦以上者,應於屋頂或適當地點設置用電量5%以上 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太陽光電、風力、風光互補發電或其他再生能源)。因日 照或其他因素限制,經本會審查同意,得購買一定比例綠電方式替換。
- 十、開發單位應計算開發行為之溫室氣體排放增量(含施工及營運階段),並以減量 50%以 上之目標提出相對應之節能減碳措施。
- 十一、開發單位應就建築外殼、空調、照明、動力等設備系統,提出節能效益評估。 作為旅館、商業或辦公使用者,應設置能源管理系統,並進行用電需量管理及節能措 施,營運期間節能情形納入追蹤監督。
- 十二、開發基地或建築物應規劃適宜之資源回收空間、全面回收資源廢棄物,貯存方式須符 合環保、節能及衛生原則。 作為旅館、商業或辦公使用者,應提出廢棄物減量管理計畫。
- 十三、開發單位應採行下列基地保水、雨水流出抑制及降雨逕流非點源污染最佳管理技術 :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說明基地保水設計,並評估 開發前後基地保水量之變化。 (二)排放雨水逕流至雨水下水道者,應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並且應符合下列最 小保水量及最大排放量:最小保水量為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應貯留 0.078m3之 雨水體積為計算基準;最大排放量以基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每秒鐘允許排放0.00 00173m3 之雨水體積為計算基準。須依水土保持法規定規劃設置滯洪沉砂池者 ,另依水土保持相關規定辦理。 (三)應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降雨逕流非點源污染最佳管理技術(BMPs)指引」 納入規劃設計,以減輕降雨沖刷地表、建築物所產生之逕流污染對環境水體之 衝擊。
- 十四、開發單位應採行各種雨水滲透措施,以降低開發後之逕流量,並能達到10年 1次的暴 雨流量對 5年 1次所增加之逕流量。
- 十五、總樓地板面積達 5,000㎡以上者,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再生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但建築物之使用用途為衛生醫療類者,不在此限。 前項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自來水替代率應大於4%;設置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統 者,其再生水回收利用替代率應大於 40%。
- 十六、建築基地之綠覆率應符合「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並說明綠化總二氧化 碳固定量、法定空地綠覆面積及各類植栽(喬木類、地被類或草皮類、其他各類植栽 )所占比率。屋頂平臺應實施綠化面積應達該屋頂平臺面積之 50%,屋頂平臺面積為 屋頂層扣除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屋頂突出物、依法應設置之屋頂避難平臺、太陽光電 發電設備,及其他無法綠化之面積。綠化面積以實際被覆面積及種植屋頂菜園面積計 算。情形特殊無法達到前二項綠化比率者,應敘明理由提本會討論。
- 十七、開發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評估及設置停車位 : (一)調查基地半徑 500公尺範圍內之停車供給狀況,評估分析汽車、機車及自行車 之停車需求。 (二)停車場汽、機車停車位應有各 1/3以上安裝充電系統或預留管線以利後續安裝 充電系統。另應規劃應設汽車停車位數量 1/4以上之自行車停車位。 (三)住宅大樓距離捷運站出入口為中心半徑 500公尺範圍內之開發基地,應配合大 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策略。
- 十八、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前後建築物對微氣候及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影響。若屬高樓建築 開發案,應進行行人風場評估(模型試驗或數值模擬),評估環境風場舒適性並提出 改善措施。
- 十九、如有設置規劃餐飲店面或區域,應要求事項如下 : (一)需設置集氣設備、油煙、異味污染防制設備及油脂截留器。 (二)各餐飲業者之防制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保持效能正常,維護保養情形應予記 錄,以供查核。 (三)廢氣排放口不得直接吹向鄰近窗戶、門或影響行人。 (四)於住宅區者,不得使用瓦斯或電力以外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
- 二十、開發單位應管制光源設施所產生之光害影響,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光源設施於夜間10時至翌日 8時止,不得產生閃爍致妨礙民眾作息,另建築外 牆的材質應評估太陽光反射影響。 (二)設置廣告看板之光源輝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 1.光源面積達25㎡以上之 LED顯示看板者,夜間 7點起至翌日上午 6時止,最 大輝度不得超過250cd/㎡。 2.光源面積未達25㎡之 LED顯示看板或其他非屬 LED顯示看板者,夜間 7時起 至翌日上午 6時止,最大輝度不得超過300cd/㎡。 (三)位於市區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兩側境界線外30公尺內之第 1排建築物,如設置 光源面積在25㎡以上,應於設置前提出光害管制計畫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通 過後,始得設置。 (四)外牆如使用玻璃建材,其可見光反射率評定基準不得大於0.25。
- 二十一、開發單位應對基地及周遭環境進行文化資產、受保護樹木調查,若發現有影響之虞 ,應提出因應對策或另提替代方案。
- 二十二、開發單位應針對基地開發行為對周遭環境災害脆弱度及民眾避難之影響進行評估。 若發現有影響之虞,應提出因應對策及改善方案。
- 二十三、開發單位應提出環境友善措施,例如提供或認養優質人行、綠地休憩及社區活動空 間、規劃直接飲用自來水系統、加強環境綠美化或其他作法,塑造宜居永續生活環 境。
- 二十四、本審議規範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指導原則,如有未盡事宜,以本會之決議為準。
- 二十五、本審議規範經本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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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54
臺北市推動宜居永續城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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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環技字第10536958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5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