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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5)北市消救字第10537827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退役搜救犬應有之各項福利照護,特訂定本 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退役搜救犬係指: (一)服務年限達 4年或犬齡達 7歲之搜救犬。 (二)搜救犬經評估身體機能狀況足堪搜救勤務得酌予延長,服務年限達 4年之搜救犬 延長年限最長不超過 1年,犬齡達 7歲之搜救犬不超過 8歲。 (三)未達服務年限,經獸醫師評估不堪執行搜救勤務之搜救犬。
  • 三、搜救犬經本局認定退役後,得由本局敦請市長於適當場合頒贈榮譽市犬獎,表彰其等對 人類社會的付出與奉獻。
  • 四、對退役搜救犬,本局得選定寄養家庭,並與其簽訂寄養家庭契約;就該寄養家庭得由本 局報經市府後頒發寄養家庭感謝狀或其他類似之感謝證明。
  • 五、退役搜救犬因故未辦理寄養,由本局飼養至終老,專人負責照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退役搜救犬活動專區,其飼養與照顧方式比照臺北市搜救隊搜救犬培訓及執 勤作業基準柒、搜救犬飼養與照顧辦理。 (二)使用高齡犬專用飼料,經獸醫師評估定期給予適當之營養補充品。 (三)每日至少兩次適當運動,每次不低於卅分鐘,實際情形視犬隻活動力及健康情況 安排。 (四)每半年實施健康檢查乙次,依獸醫師建議項目及犬隻牙齒、心臟、關節、脊椎等 部位加強檢查。 (五)照護人員應每日檢視犬隻有無異狀,滿足其社群需求如洗澡、梳毛、與人互動等 ,以維繫人犬感情。 (六)犬隻上下車輛時,應使用踏板或由人員搬運上車,降低對犬隻關節造成之衝擊。
  • 六、對退役搜救犬不得進行安樂死。但經獸醫師評估罹患法定傳染病或重大疾病無法治癒, 或為減輕犬隻痛苦或傷害者,不在此限。
  • 七、退役搜救犬死亡時(包括寄養家庭中之搜救犬),應委託合格殯葬業者,辦理犬隻後事 相關事宜。
  • 八、本局得定期辦理有關動物保護、動物行為課程及高齡犬隻照護知識講習,以增進動物福 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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