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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服字第1123007515號函修正全文1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迅速、確實及有效使用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 )提供服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各機關使用本系統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本作業 程序未規定者,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 項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三、本系統之執行機關為各機關,各機關研考人員及系統權限管理人員職 責如下: (一)研考人員 1.負責第十四點管考事項。 2.負責定期推動機關內部教育訓練。 3.機關之預警通報作業(如附件一)。 (二)系統權限管理人員 1.負責執行本系統各項設定作業。 2.維護機關相關資訊之正確性。 3.協助維護管理機關推動本系統上線作業相關事宜。
  • 四、本系統之督考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其職責如下: (一)督考各機關之案件時效管制、稽催事項及預警通報作業。 (二)按季簽報各機關之案件處理情形及統計分析表。 (三)不定期抽查各機關之執行情形,未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或規 避隱匿不報者,經查證屬實,專案簽報市長議處。
  • 五、本系統之維護管理機關為本府資訊局,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系統網站之系統建置、功能擴充、簽約及教育訓練等相 關事宜。 (二)負責本系統軟、硬體設備之維護、網路通訊運作之維護、跨機 關管理功能之設定、自動分案技術及正確率之維護管理等。 (三)負責本系統網站維護事項之回復及提供常見問答( FAQ)機制 。
  • 六、案件收文、分文及登錄程序: (一)各機關收文人員應於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登入本系統收件 ,分文至業務單位或所屬機關辦理。 (二)各機關接獲人民陳情案件,應至本系統登錄案件: 1.言詞陳情:應立即至本系統進行案件新增作業並提供陳情人 案件編號及密碼。 2.書面陳情:應立即至本系統進行案件新增作業,上傳掃描書 面資料。若接獲中央及其他地方政府電子公文函轉,亦應至 本系統補登立案。 (三)本系統導入本府單一身分驗證入口功能(係指本府資訊局建置 之台北市政府單一身分認證入口,包含以台北通、自然人憑證 、健保卡等多元驗證方式),機關依權責判斷案件非經身分驗 證將不予受理,得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並提報本府研考會核備 新增案件類別,該案件類別則僅接受本府單一身分驗證入口進 行案件登錄。 (四)若遇本系統維護或其他原因,致本系統暫時無法運作逾四小時 (依本府資訊局公告認定),應改以紙本先行記錄並執行公文 取號,俟本系統恢復運作後八小時內上傳掃描檔至本系統補登 立案。
  • 七、案件回復程序如下: (一)以電子郵件、系統回復等電子方式回復為原則,公文紙本、電 話或其他非電子方式回復為例外。 (二)經本府單一身分驗證入口進行案件登錄,案件資訊呈現驗證結 果符合者,無須再驗證陳情人真實姓名。 (三)受理機關應確實填寫回復內容(如附件二範例格式)、處理等 級、案件項目、案件類別及是否涉及適法性疑義,並於回復後 次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去識別化作業(以個資遮罩方式辦理)。 (四)無法於處理時限(六個工作日)內查處回復或需現場勘查之案 件,應於處理時限內將預定辦理期程及初步查處結果回復陳情 人,並將處理等級列為 B級。案件處理完畢後,再將最終處理 情形回復陳情人並於本系統完成結案,惟 B級案件辦理期限不 得逾三十日(以日曆天計算),因故未能於三十日以內完成者 ,應將辦理情形及延期理由告知陳情人。 (五)承辦人員如有執行法定職務,須查閱陳情人資料,應經單位主 管層級以上人員同意。
  • 八、案件回復之處理等級定義如下: (一) A級結案:已確實辦理完成且回復民眾、政策未定、無法執行 、已簽報一再陳情、大量陳情或存參案件等。 (二) B級先行回復:正依案執行,有確切辦理時間或期程者,如會 勘日期、預定施工日期等。
  • 九、案件分辦疑義之協調作業如下: (一)案件受理機關如有疑義,應透過本系統之案件閱覽區功能,簽 註意見通知相關管轄權機關確認是否同意收案。 (二)被通知機關應於收受訊息起四小時內,由機關收文人員回復案 件受理機關同意與否。 (三)案件受理機關透過本系統案件閱覽區功能,逐級聯繫協調至機 關主任秘書仍協調不成者,由本府研考會主任秘書依據下列原 則協助認定: 1.業務專案之主管機關。 2.涉及業務項目數較多之主管機關。 (四)案件分辦疑義須先經會勘程序始能釐清者,逕依會勘決議進行 案件改分或代立案作業。
  • 十、機關案件辦結時應檢附滿意度調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附: (一)再次陳情而無新事由。 (二)非案件權管機關,僅就案件移請其他機關辦理。 (三)涉及行政處分、司法程序或訴願程序進行中或辦結時,再提陳 情。 (四)非同一當事人就同一事由陳情。 (五)針對本府內部行政事項提出建議。 (六)陳情內容涉有污衊、侮辱、謾罵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 (七)非陳情案件。 為配合本府員工參與入口網「反映公務相關意見系統( IRS)」案件 辦理結果之意見蒐集, IRS介接本系統之案件回復時須提供滿意度調 查表。 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若案件來源非為 IRS者,機關得於案件回復時一併 宣導請員工透過 IRS管道反映。
  • 十一、不滿意案件評估及退回續辦作業如下: (一)陳情人於滿意度調查表回復不滿意,機關承辦人員與研考人 員應檢視是否執行退回續辦,再次回復;兩者意見不同時, 則由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不含一級單位主管)裁定 。 (二)退回續辦案件仍須檢附滿意度調查表,陳情人再次於滿意度 調查表回復不滿意,承辦人員應簽陳說明案情至一級單位主 管以上人員(不含一級單位主管)核定。 (三)首辦之不滿意案件評估作業,應於民眾回復不滿意之次日起 一個工作日(八小時)內完成;如承辦人員與研考人員意見 不一致,再行上陳者,得延長至二個工作日內完成。退回續 辦之不滿意案件評估作業,應於民眾回復不滿意之次日起六 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陳情人於滿意度調查表回復不滿意涉及他機關權責者,若原 陳情案件內容已涉及他機關權責,機關卻未代為立案,應透 過不滿意案件評估機制退回續辦,完成代為立案作業。
  • 十二、機關應於案件結案後進行去識別化作業,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政 府資訊公開法及臺北市政府個人資料遮罩作業 SOP或其他相關規定 ,將可識別特定個人及具機敏性之資料以代號「○」遮罩。
  • 十三、本府各機關所屬人員應依規定確實完成本系統之教育訓練課程(以 本府資訊局公告之最新版本為主),熟悉本系統之操作方式,以提 升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之專業知能。
  • 十四、各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彙整 、統計分析該機關暨所屬機關上月份辦理情形(含不滿意、逾期及 B 級案件分析、各機關辦理成效統計表、案件類別趨勢統計表、滿 意度調查統計表),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當月十日前彙整展延逾 三十日之陳情案件數及分析延期原因,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逕送本 府研考會。 各機關應積極運用本系統案件查詢、案件查證、報表管理相關功能 ,善盡稽催管制作業,落實各項作業程序執行。
  • 十五、各機關應以本系統為處理陳情案件之單一平臺,不得以自建系統方 式另闢處理管道。經府層級專案指示者,應先與本府研考會協商後 ,配合本系統案件資料格式進行系統開發,並完成系統資料介接, 以落實案件相關管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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