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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44984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 壹、表揚對象: 最近一次經衛生福利部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評鑑或 業務督考等第為甲等以上臺北市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老人安養機構、 老人住宅及老人公寓(以下簡稱機構)之本國籍及外國籍照顧服務員 。
  • 貳、申請及評選期程: 一、申請:每年五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評選: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 參、表揚類別及評選標準比重: 一、資深敬業獎: (一)服務年資:於機構服務年資累計至少四年,機構服務考績最近四年 至少三年以上達甲等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三十 。 (二)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特殊貢獻及工作倫理,佔評選標準百分 之五十。 (三)從事機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由被推薦者自行填寫,佔評選標準 百分之二十。 二、優良服務獎: (一)服務年資:於機構服務年資累計達一年以上未滿四年,最近一年於 機構服務考績為甲等,任職出勤情形表現良好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佔評選標準百分之二十。 (二)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學習精神、特殊貢獻及工作倫理,佔評 選標準百分之五十。 (三)從事機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由被推薦者自行填寫,佔評選標準 百分之三十。 三、年輕活力獎: (一)服務年資:於機構服務年資於推薦當時累計已達半年以上,且未滿 三十歲,任職出勤情形表現良好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佔評選標準 百分之十。 (二)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學習精神、特殊貢獻及工作倫理,佔評 選標準百分之五十。 (三)從事機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由被推薦者自行填寫,佔評選標準 百分之四十。 四、外國籍服務優良獎: (一)服務年資:於機構服務滿二年,出勤情形表現良好之外國籍照顧服 務員,佔評選標準百分之十。 (二)整體表現:包括照顧技巧、學習精神、特殊貢獻及工作倫理,佔評 選標準百分之八十。 (三)從事機構照顧服務員心路歷程:由被推薦者自行填寫或口述由他人 填寫,佔評選標準百分之十。
  • 肆、申請方式、推薦人數及限制: 一、申請方式:採推薦制,推薦機構檢送推薦表及本局所訂相關文件,郵 寄或親送至本局老人福利科,郵寄申請期限以郵戳日期為憑。 二、推薦人數及限制: (一)核定床位數為五十床以上之機構:每一表揚類別至多可推薦四名, 同一推薦人選每年僅得被推薦一表揚類別。 (二)核定床位數為四十九床以下之機構:每一表揚類別至多可推薦二名 ,同一推薦人選每年僅得被推薦一表揚類別。 (三)業依本注意事項表揚之優秀照顧服務員,自表揚當年度起,三年內 不得重複受推薦同一表揚類別。
  • 伍、評選方式: 由專家學者二名及本局代表一名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評選結果以 公函通知及公告本局網頁。
  • 陸、獎勵方式: 一、於每年本局重陽節敬老活動或每年十月頒發獎座乙禎及獎品一份。 二、每年印製表揚名單及優良事蹟專冊,發送相關單位。
  • 柒、本注意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項下支應。
  • 捌、本注意事項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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