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派任或推薦至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 業機構主持人(董事長、總經理)之待遇,得在不超過臺北大眾捷運 股份有限公司同級人員待遇二倍之上限範圍內,由各事業機構本於公 司治理精神,依企業規模、經營目標達成情形及經營績效程度等因素 支給,如有超過上開上限者,超過部分一律解繳市庫或繳作原投資事 業之收益。
- 二、前點事業機構主持人支領之報酬,其與員工一致項目之薪給、獎金及 福利金等,依各該事業機構規定之報酬支給,其中獎金提撥總額不得 超過四點四個月薪給總額。但當年度其所支領之非固定收入(如房屋 津貼、績效獎金及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不得超過固定收入總額,超 過部分一律解繳市庫或繳作原投資事業之收益。
- 三、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轉投資事業機構,除有特殊原因或 考量,專案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者外,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9-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交管字第1113034621號函修正第1點條文;刪除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