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派任或推薦至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機構主持人(董 事長、總經理)之待遇,得在不超過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同級人員待遇二倍之上 限範圍內,由各事業機構本於公司治理精神,依企業規模、經營目標達成情形及經營績 效程度等因素支給,如有超過上開上限者,超過部分一律解繳市庫或繳作原投資事業之 收益。
- 二、前點事業機構主持人支領之報酬,其與員工一致項目之薪給、獎金及福利金等,依各該 事業機構規定之報酬支給。但當年度其所支領之非固定收入(如房屋津貼、績效獎金及 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不得超過固定收入總額,超過部分一律解繳市庫或繳作原投資事 業之收益。
- 三、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轉投資事業機構,除有特殊原因或考量,專案報經臺 北市政府核准者外,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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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交管字第10531143300號函訂定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