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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交管字第1103023795號函修正全文4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派任或推薦至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 業機構主持人(董事長、總經理)之待遇,不得超過臺北大眾捷運股 份有限公司同級人員待遇,由各事業機構本於公司治理精神,依企業 規模、經營目標達成情形及經營績效程度等因素支給,如有超過上開 上限者,超過部分一律解繳市庫或繳作原投資事業之收益。
  • 二、前點事業機構主持人支領之報酬,其與員工一致項目之薪給、獎金及 福利金等,依各該事業機構規定之報酬支給,其中獎金提撥總額不得 超過四點四個月薪給總額。但當年度其所支領之非固定收入(如房屋 津貼、績效獎金及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不得超過固定收入總額,超 過部分一律解繳市庫或繳作原投資事業之收益。
  • 三、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轉投資事業機構,除有特殊原因或 考量,專案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者外,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 四、本規範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修正生效前,現職第一點事業機 構主持人薪資如超過本規範訂定之上限者,得繼續依原薪資支給基準 支給至任期屆滿或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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