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以 下簡稱申請單位)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以提升臺北市(以下簡 稱本市)形象及國際能見度,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社會團體指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或本市之工、商、協、學會 及其他經本處認定之團體。
- 三、申請單位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處共同協辦或協助分攤經費: (一)於本市舉辦國際會議或活動,其議程總時數須有一半以上於本市進 行、全體與會之外籍人士至少來自 3 個國家且超過 10 人。 (二)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須有主辦單位邀請函或報名資料,且對 提升本市形象及國際能見度具有正面效益。
- 四、每年度案件申請期間等事宜,由本處公告之。但對本市整體市政發展 具重要影響性、必要性或具國際事務特殊性,經本處專案簽准之案件 ,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
-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間內,檢附以下文件各一份,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函)。 (二)企劃書提要表(格式如附件)及電子檔。 (三)企劃書:需敘明會議或活動名稱、目的、地點、方式、預期效益, 並詳列與會人員名單及日程表等項及電子檔。 (四)會議或活動經費預算表。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協助分攤 經費,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與金額。 (五)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之申請案件,應附主辦單位正式邀請函或 報名資料影本。 (六)申請單位為社會團體者,須檢附合法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 六、申請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資料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七、審查作業 (一)申請案件由本處依案件性質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人員組成審查 小組,就辦理或參加會議活動之規模、經費籌措運用情形、對提升 本市形象或國際能見度之助益程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二)審查小組得視申請案件性質核予共同協辦或協助分攤金額。 (三)申請案件於審查小組審查完竣後,由本處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 八、申請核銷程序 (一)受協助單位應於國際會議或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若遇年度終了, 則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處辦理核 銷: 1.成果報告提要表(格式如附件)及電子檔。 2.成果報告書(含會議或活動內容與過程紀錄、呈現本市國際形象 、照片、參與人員國籍及名冊)及電子檔。 3.經費支出明細表。如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協助者,應明列各 機關實際協助分攤金額。 4.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支出機關分 攤表;單據擡頭之名稱須與受協助單位名稱相同)。 5.領據。 6.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二)應備文件不全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不予撥款。 (三)請領協助分攤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受協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因協助分攤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協助單位自行負擔 。
- 九、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受協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協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協助經費。本處並得依情 節輕重停止受理申請協助一年至五年。 (一)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 不實情事。 (二)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四)其他違反本原則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 十、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如年度經費額度用罄,本處得 隨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處網站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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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北市秘國字第10531731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