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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北市工政字第10430261400號函修正第3、5、6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 特設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三人,除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權管政風 業務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各科室主管、各工程處處長及政風室主任 兼任之,並聘任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業務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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