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校內飲用水 設備之設置、管理及維護,以確保師生飲水衛生安全,特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所定「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飲用水水質標準」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水處)所定「飲水台自主管理 措施」相關規定,訂定本維護須知。
- 二、本須知適用範圍包括各校校內飲用水設備,如生飲台、飲水機等,應先向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申請登記,始得使用;其申請登記、變更登記、有效期限 與展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可參考「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 法」。
- 三、各校應編號管理校內各飲用水設備及設置紀錄表,並繪製校內飲用水設備分布平面圖。 飲用水設備紀錄表基本資料應包括:飲用水設備編號、登記使用有效期間、設備設置單 位、連絡電話、設備負責人、設備管理人、水源類別、維護紀錄、設備維護單位與其聯 絡電話等。所使用飲用水設備應於機器適當位置標明廠牌、型式及製造日期。
- 四、新購置之飲用水設備應選購環保節能機型,年限已久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應立即汰換 (依市政府編列報廢年限)。並應依全校師生人數調整設置共用飲用水設備台數,平均 每五班購置一台為原則;另依使用狀況得於公共區域再行增設。
- 五、飲用水設備水源應採用自來水或符合飲用水標準之簡易自來水,自來水儲存水塔於開學 前應自行或委外清洗,每年至少清洗二次,如遇天然災害致水質混濁,應增加清洗次數 。有關因天災、寒暑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時,應立即檢視水質狀況及加強飲用水水質 檢驗,方可使用。
- 六、各校飲用水設備之管理及維護規範如下: (一)定期維護:每個月應至少一次對飲用水設備進行進、排水及電氣運作之基本檢查 。每三個月更換濾心一次(寒暑假以及受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影響進水源時是否 提前或延後更換濾心,可與維護廠商協定視用量及水質調整更換時間),未具濾 心設備者則免。完成後簽認始得辦理請款,並將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 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如附表)。維護記錄應保存二年,本局得視需要隨時抽 查。 (二)平時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檢視飲用水設備機體功能,提高飲用水設備故障維修 時效性。每日排定進行表面擦拭、四周環境維護清潔並檢視出水濾心,如顏色或 水質是否有異狀,有任何異狀應先暫停使用,並立即委請合約廠商儘速處理。 (三)水質檢驗:應學校或委由保養廠商,委託經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水質 檢驗,記錄並應保存二年,本局視需要隨時抽查。飲用水設備抽驗台數每次執行 之比例,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為每三個月全 校或校區總台數之八分之一,採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四)由學生家長出資或購買桶裝水供學生飲用者,每月須向學校管理單位提出當月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證標章」之檢驗報告,方可使用。相關檢驗 項目需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包裝水之相關法令。
- 七、飲用水設備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一)關閉進水源,停止使用。 (二)於該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如附圖 1),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三)若無法即時完成設備維修,應洽合約廠商提供替用機台或其他替代方式代用。 (四)設備維修完成後應再次進行水質複驗至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報請環保局查驗後,始得再供飲用。 (六)複驗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張貼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並揭示於飲用水設備明顯 處後,始得恢復使用。
- 八、學校為利飲用水設備管理維護應成立自主性管理小組,小組委員包含校長、家長會代表 兩名、教師會代表兩名及處室主任等,並指定編制內公職人員擔任管理人員,職務異動 時列入移交,並於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飲用水設備安全查核檢討會議,以維護學校飲用 水安全。(詳如附圖 2)
- 九、各校飲用水設備如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進行校安通報,並檢附資料函報相關機關〈本 局、環保局及水處〉。
- 十、如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者,主管機關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將處一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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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15
臺北市各級學校飲用水設備管理維護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體字第10530914500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