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因應一百零五年公告地價調整及減輕納稅義務人 財務負擔,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納稅義務人因一百零五年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一百零四年增加新臺幣(以 下同)一萬五千元以上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 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不適用之。
- 三、本作業原則所稱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增加之地價稅;所稱分期繳納, 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增加之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增加之地價稅,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本處受理前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後,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稅額增加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十萬元,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 至三期。 (二)稅額增加在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 至四期。 (三)稅額增加在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 二至五期。 (四)稅額增加在五十萬元以上,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一至五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 四、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向本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 五、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六、經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 有未如期繳納情形者,本處即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填發繳款 書通知納稅義務人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七、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土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仍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先完納所 有欠繳之應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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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5)北市稽管丙字第105335159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