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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動字第10532461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105年12月10日起生效
  • 一、為善用社會民力,補助民間認養照護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犬貓,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每年度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之經費額度,公告 於動保處網站。
  • 四、各級學校、依法登記之團體、公會、協會、公司行號、財團法人或個 人欲認養照護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犬貓,得向動保處申請補助。
  •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照顧管理補助費:依動物認養後實際飼養天數覈實補助,補助基準 及上限如附表。 (二)絕育補助費:雄犬貓每隻補助新臺幣六百元,雌犬貓每隻補助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
  • 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動保處提出補助申請: (一)申請表暨計劃書。 (二)各級學校、團體、公會、協會、公司行號或財團法人應檢具政府立 案證明文件影本、代表人或理事長或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理 事長當選證書影本;個人應檢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飼養場所地理位置圖。 (四)飼養場所建物平面配置圖。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設備說明書。 (七)動物處理切結書。 (八)飼養管理規劃書。 (九)獸醫診療機構同意書。 依前項申請之補助金額,每案不得超過動保處年度補助預算經費總額 百分之五十。 同一案件向動保處或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相同性質補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七、申請案件,其應具備文件不全者,動保處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動保處得駁回其申請。
  • 八、申請案件經動保處書面及現場會勘通過後,提請審查小組複審。
  • 九、審查小組由動保處處長、副處長、秘書、二位技正、動物管理組長、 動物收容組組長及動物救援隊隊長組成,共計八人。
  • 十、審查小組應就下列事項綜合審議之,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到場說明: (一)申請人之執行能力。 (二)計畫之可行性。 (三)計畫之預期效益。 (四)對臺北市動物保護推動之貢獻程度。 (五)補助款與計畫內容合理性。 審查小組審議結果,動保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十一、上年度經核准補助者,次年度延續申請本補助時,得經動保處同意 僅檢具申請表暨計劃書,免初審逕提請審查小組複審。
  • 十二、經核准補助者,應依核准計劃書內容,指派專人辦理犬貓認養手續 ,並自行安排車輛或與動保處協調載運動物至飼養場所完成安置。 安置後,應依動保處所定期間,提供動物照顧情形書面紀錄及具日 期之照片或影片予動保處,以利追蹤。
  • 十三、動保處於計畫執行期間,得派員就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效益等 事項進行實地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書面說明。
  • 十四、受補助者應每月(十二月補助款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 ,向動保處請領前一月照顧管理補助費及絕育補助費並辦理核銷: (一)領據。 (二)申請補助項目相關憑證或絕育證明書。 (三)核銷明細表。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向動保處或二個以上機關提 出申請相同性質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十五、前點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撥補助款: (一)應具備文件不全,經動保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逾期申請,經動保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同一申請人同年度依本要點請領補助費之總額超過審查小組核定 補助金額上限部分。
  • 十六、經核准補助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保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受補助者限期繳回已領取補助款之 全部或一部: (一)推動成效不佳或與計畫內容有嚴重落差。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其他違反法令行為,其情節重大。
  • 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相關預算支應。
  • 十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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