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工程執行績效,落實施工品質管理,爰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二十點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局所屬各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一成( 500萬)以上,及雖未達查核 金額一成但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認為必要之工程採購,均為督導之對 象。
- 三、工程督導小組成員: 組長:正工程司以上人員及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人員。 組員:三業務科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及工程員。
- 四、督導作業得定期或不定期辦理。
- 五、每一年度以一組人員負責各件工程施工之督導,成員為組長與組員各 一位為原則,於簽約陳核時一併陳請指派。督導人員經指派後共同赴 現場督導,並共同具名撰擬工程施工督導紀錄表(附件一)。
- 六、督導重點包含工程進度、施工概況、施工技術與品質、材料檢驗、工 地管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作業及各項表報紀錄等。 各項督導重點例舉如下: (一)工程進度:施工進度記載是否確實,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是否 相符,進度落後是否採行應措施。 (二)施工概況: 變更設計:是否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 準相關規定辦理。 監工作業:監工人員是否確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 及驗收基準及契約相關規定執行監工作業及品管事宜。 (三)施工技術與品質: 對已完成之構造物,檢查其尺寸是否與契約圖說相符,外表是 否平直整潔。 澆築混凝土其水灰比與坍度試驗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 道路底層材料鋪築厚度、材料夯實情形與壓實度是否與契約規 定相符。 路面面層是否平整,接合部分是否密合平順。 人行道鋪面是否平整,表面是否有水泥或污染情形,人(手) 孔是否平整,邊緣銜接處理是否合宜。 使用之材料是否有指定廠牌或特殊規格,備料及進場情形是否 符合工需。 特殊施工項目,其施工技術與方法是否與契約相符。 (四)材料查驗: 碎石級配、鋼筋、鋼料、油漆、混凝土、瀝青混凝土、人行道 鋪面、鋁門窗及其他相關工程材料是否依契約規定辦理檢驗。 (五)工地管理: 安全設施:工地週邊安全圍籬、告示牌、警示燈、交通錐等是 否依契約規定設置。 材料堆置:工地材料堆置是否整齊,是否影響交通或環境清潔 衛生。 衛生及排水設施:工地臨時排水及衛生設施是否暢通,有無佔 用人行道及影響公共安全及衛生。 如己訂有制式之施工查驗表或契約訂有之工程安衛設施作業檢 查表、環境清潔及安全措施檢查表或已核定之施工計畫及三級 品管計畫內之各項檢查表,督導人員得優先依其各項檢查表全 面檢查或抽查。 (六)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作業: 公共工程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於本局審查後,工程承攬廠 商應填具「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基本資料表」(附件三 ),並將該表列入抽查時需檢附之基本資料。 公共工程於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期間,應由監造單位會同工程承 攬廠商,每週至少抽查營建剩餘資源處理一次,依「公共工程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紀錄表」(監造單位填列)(附件四) 逐項檢查,並填列紀錄表,連同執行抽查之相關照片,送本局 備查。 工程督導小組每月前往抽查時,依「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 理抽查紀錄表」(工程主辦機關填列)(附件五)逐項檢查, 並填列紀錄表。
- 七、接受督導之工地,監工人員應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全程會同督導人員進 行督導作業。如督導人員進行督導時,監工人員無故未到場會同督導 作業,則應檢討責任。
- 八、督導結果如有缺失經簽報核定後,送監工據以督商改善,並追蹤改善 與複查之。監工應將改善情形(附件二)報局備查,對於改善結果, 督導人員於必要時得進行複查之。如經複查發現未確實改善者,則應 檢討監工人員之責任。
- 九、督導人員發現監工人員有優良事蹟,得簽報建議獎勵,如有失職情形 ,得簽報建議懲處。另發現廠商有特殊優良事蹟時,亦得簽報表揚, 如有違反營造業相關法規情事,應建議送主管機關懲處。
- 十、各項督導作業納入本局定期召開之工程督導會議進行報告與檢討。
- 十一、督導人員不得接受廠商之饋贈及招待。
- 十二、督導人員不得要求廠商提供與督導無關之資訊、資料或其他不當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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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1694號函修正第1、5、6、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