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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財金字第110303415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促參及設定地上權案件招商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協辦促參及設定地上權案件招商作業程序)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 協辦各機關學校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臺 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及與中央機關或其他地方政 府合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案件之招商(或招標)作業及業務分工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執行機關,係指由本府授權辦理促參法相關事項或與 中央機關或其他地方政府合作設定地上權之所屬機關學校,或為市有 非公用土地之管理機關。
  • 三、工務局協辦案件範圍如下: (一)依促參法辦理且預估民間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 元以上之案件,但不包括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之 BOO 案件。 (二)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且預估民間投資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之 案件。 (三)其他經執行機關洽請工務局同意協辦之案件。
  • 四、工務局協辦作業事項如下: (一)提供場地供執行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 稱促參案)之招商文件販售、申請文件(含補正文件、申請保 證金)之收受、保管等相關事項。 (二)提供場地供執行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案之招標文件販售、投標 文件(含補正文件、投標保證金)之收受、保管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場地供執行機關辦理申請人(或投標人)資格審查、甄審 及開啟權利金封(或價格標封)作業。 (四)連結執行機關網站公告資訊。 (五)其他與執行機關協議之協辦事項。 前項未列事項,應由執行機關自行辦理。
  • 五、執行機關應自行將促參案或設定地上權案之公告、補充公告或其他資 訊登載於執行機關網站,屬促參案者,執行機關並應將前開資訊登載 於財政部推動促參司網站。 前項公告、補充公告或其他資訊,工務局應於網站以超連結方式連結 至執行機關或財政部推動促參司網站。
  • 六、有關申請保證金(或投標保證金)繳納、發還作業及申請人(或投標 人)提出之疑義,應依招商(或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執行機關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協議由工務局協助辦理招商文 件領取者,原則應於公告註明購買招商文件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購 買人再以匯款單作為憑證至工務局換取招商文件。
  • 七、除招商(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告期限收件截止時間,原則為 上午十一時,並於當日下午二時進行啟封,進行資格審查。
  • 八、公告收件截止後,由執行機關會同其政風及有關人員辦理申請(或投 標)文件移回之行政作業。
  • 九、協辦促參案及設定地上權案之各階段作業及權責分工,詳流程圖。
  • 十、執行機關應指定與工務局對應之專責單位,負責工務局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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