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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財金字第10530530700號函訂定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本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下簡稱發包中心)協辦 各機關學校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 定地上權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及與中央機關或其他地方政府合作 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案件之招商(或招標)作業及業務分工,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執行機關,係指由本府授權辦理促參法相關事項或與中央機關或其他地 方政府合作設定地上權之所屬機關,或為市有非公用土地之管理機關。
  • 三、發包中心協辦案件範圍如下: (一)依促參法辦理且預估民間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案件,但 不包括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之 BOO案件。 (二)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且預估民間投資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之案件。 (三)其他經執行機關洽請發包中心同意協辦之案件。
  • 四、發包中心協辦作業事項如下: (一)提供場地供執行機關辦理促參案之招商文件販售、申請文件(含補正文件、申請 保證金)之收受、保管等相關事項。 (二)提供場地供執行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案之招標文件販售、投標文件(含補正文件 、投標保證金)之收受、保管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場地供執行機關辦理申請人(或投標人)資格審查、甄審及開啟權利金封( 或價格標封)作業。 (四)連結執行機關網站公告資訊。 (五)其他與執行機關協議之協辦事項。 前項未列事項,應由執行機關自行辦理。
  • 五、執行機關應自行將促參或設定地上權案件公告、補充公告或其他資訊登載於執行機關網 站,屬促參案件者,執行機關並應將前開資訊登載於財政部推動促參司網站。 前項公告、補充公告或其他資訊,發包中心應以超連結方式連結至執行機關或財政部推 動促參司網站。
  • 六、除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另有協議者外,執行機關辦理促參或設定地上權案件時, 應指派人員進駐發包中心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
  • 七、有關申請保證金(或投標保證金)繳納、發還作業及申請人(或投標人)提出之疑義, 應依招商(或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執行機關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協議由發包中心協助辦理招商文件領取者,原則 應於公告註明購買招商文件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購買人再以匯款單作為憑證至發包中 心換取招商文件。
  • 八、除招商(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告期限收件截止時間,原則為上午十一時,並於 當日下午二時進行啟封,進行資格審查。
  • 九、公告收件截止後,由執行機關會同其政風及有關人員辦理申請(或投標)文件移回之行 政作業。
  • 十、協辦促參及設定地上權案件之各階段作業及權責分工,詳流程圖。
  • 十一、執行機關應指定與發包中心對應之專責單位,負責發包中心交辦之事項。
  • 十二、發包中心發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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