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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資綜字第10530176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6年2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智慧城市、開放政府之政 策目標,擴大資訊交流效益,帶動智慧城市及資通訊科技產業發展,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補(捐)適用對象: (一)我國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機關(構)或團體。 (二)具專業素養、特質或有其他傑出貢獻之資訊專業或推動人士。
  • 三、補(捐)助範圍: 有助於提升本市形象及對智慧城市及資通訊發展具有影響性之活動、 會議、展覽、專案計畫。
  • 四、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一)本局補(捐)助總金額以議會通過預算為限,受理申請自本局網站 公告次日起至預算用罄止。 (二)本局補(捐)助金額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 45% ,並以一百萬元 為上限,同一團體或個人每年補(捐)助以一案為原則。 (三)本局視計畫內容及財務狀況核定之,保留補(捐)助核准與否之決 定權。
  •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捐)助經費僅限使用於申請個案有關之支出。 (二)補(捐)助經費項目若含機票補助,以經濟艙票價為限。 (三)補(捐)助經費應帳務清楚,並應保留原始支出憑證以備請款。
  •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檢具補(捐)助申請表(格式如 附件一,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完整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 一式三份向本局提出申請。但情況特殊或急迫者,得敘明理由並於 活動前送達本局提出申請。 (二)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目標。 2.計畫內容(詳述規劃構想、執行方式及預期效益,並說明對智慧 城市及資通訊發展之影響性)。 3.工作績效指標(此一指標將作為撥款之依據,請訂定合理可行之 質化、量化指標)。 4.經費收支預估表(需包括收入來源、支出用途及計算方式,請參 考附件二格式)。 5.執行期程。 6.執行團隊介紹及相關經驗與實績。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或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經費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資料由本局先進行資格審查,若有缺漏或錯誤時,本局得通知 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 理。 (五)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捐)助,均不予退 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有特殊事由時,本局得暫停受理申請。 (七)經核准之申請案,如計畫變更(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 應於預定活動首日一週前函知本局重新審查補(捐)助經費,若未 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捐)助經費,但屬不可抗力因素 者,不在此限。
  •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得以書面或召開會議進行審查,進行審查時,得請申請機關(構)團體或個 人進行說明或簡報。 (二)審查考量原則如下,決定補(捐)助與否及補(捐)助金額:

    審查項目

    審查重點

    權重

    一、計畫執行能力

    1.過去推動相關業務之經歷與實績
    2.執行團隊是否瞭解國內外智慧城市及資通訊科技發展趨勢

    30%

    二、計畫可行性

    1.工作績效指標是否明確而可衡量
    2.計畫期程及執行方法
    3.預算編列完整性及合理性
    4.是否串連相關資源

    30%

    三、計畫效益

    1.計畫之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2.參與人數
    3.是否有助於提升智慧城市及資通訊產發展

    40%

    (三)審查結果經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以書面通知申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並公 告之。 (四)審查時,如申請文件內容未盡詳細,得請申請機關(構)或個人修正或說明。
  • 八、撥款及核銷: (一)經核定之補(捐)助案件應於辦理完竣後採一次撥付補(捐)助款 項,惟專案補(捐)助,如時程較長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得經本局 同意後採分階段撥款。 (二)經本局審查核定後,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內,備 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局,俾憑辦理核銷及撥款: 1.(信)函,請註明補(捐)助款撥入之金融機構帳號及戶名。 2.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收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3.受補(捐)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及相關佐證資料(證明該項支 出僅係本案所使用)。支出憑證之抬頭應為受補(捐)助單位, 其品名應填寫完整,且開立日期均需於計畫期程內。 4.機票費之報支應檢附下列單據: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 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入境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 立之搭機證明。 5.領款之收據或發票。 6.成果報告(應列入相關工作執行成果、效益、心得與建議等,含 相關活動佐證及照片)。 7.原核准函影本。 8.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三)計畫執行後,如實支經費總額少於原預估經費,應按原補(捐)助 比例重新計算補(捐)助金額。 (四)執行成果未達原訂之工作績效指標者,將視實際執行情形予以扣款 。 (五)經核定補(捐)助之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不予補助,如 已領取補(捐)助款,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選資格或申請補(捐)助款核發者。 2.計畫停止執行,或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3.未於本局所訂之期限內申請補(捐)助款核發,或雖依期限申請 ,但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或有缺漏,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者。 (六)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逾期未請款或所送請款資料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或補正 ,屆期仍未請款或補正者,本局得撤銷補(捐)助,或減少補(捐 )助經費及收回已撥款項,且次年度不得再提出新申請案。
  • 九、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定補(捐)助之案件,應依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進行 現場之督導及考核,對長期性專案並得要求申請團體或個人定期進 行進度或成果報告,拒絕辦理時,本局得撤銷或減少補(捐)助經 費及收回已撥款項。 (二)受補(捐)助之案件如有違法或重大違失,致損及本局或本府名譽 者,本局除得撤銷該申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本次補(捐)助案 件及本年度尚未撥款案件外,且不受理該申請機關(構)團體或個 人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所有補(捐)助申請案件。 (三)本局督導及考核之內容包括活動、會議、展覽或專案計畫辦理狀況 ,如有缺失,本局得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時,本局得撤銷或 減少補(捐)助經費及收回已撥款項。 (四)受補(捐)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受補(捐)助經費中 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其他 (一)受補(捐)助計畫之網站、活動、相關影音及文宣資料等應視需要 加註本局或本府形象標誌。如涉及政策宣導,需符合預算法第六十 二條之一規定,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 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二)計畫執行如涉及個人資料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不得作其他使用。 (三)受補(捐)助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經本局通知繳回補(捐) 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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