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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5)北市體競字第10531801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12月1日起生效
  • 一、為順利舉辦二○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本賽會),提升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二○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捐 款(以下簡稱本捐款)運用效益,並以效率化、透明化之處理原則, 達到捐款資源發揮最大效用,爰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 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幕僚單位由二○一七臺北世界大學執行委員會綜合行政處及市 場開發處擔任。
  • 三、捐款人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二○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捐款專戶( 以下簡稱本專戶)之捐款,均視為已指定為舉辦本賽會之用途;捐款 人並得就指定用途再指定使用項目,其使用項目應符合舉辦本賽會之 目的,惟捐款人指定之使用項目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幕僚單位得詢 問捐款人是否願意調整指定捐款之使用項目;如捐款人不願意調整使 用項目或調整後之使用項目執行仍有困難或爭議者,幕僚單位得通知 捐款人將捐款無息退還。
  • 四、指定用途捐款之指定用途及再指定之使用項目,不得任意變更。經費 之收支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 五、本局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款 人之姓名、捐贈金額、用途及項目。其入帳流程如下: (一)市場開發處於受理捐款後,應即會請綜合行政處出納依捐款人指定 用途及項目開立收據送本局會計室及首長核章後,將收執聯郵寄或 交付捐款人。 (二)捐款人以匯款方式捐贈逕入本專戶者,由市場開發處確認捐款人及 使用項目,並請綜合行政處出納開立機關收據三聯單,第一聯由綜 合行政處出納收存備查,第二聯由捐款人收執,第三聯由會計室登 帳收存。 (三)捐款人以現款或支票方式捐贈時,市場開發處應確認捐款人及使用 項目,並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午前,將款項存入本專戶,並由綜合 行政處出納開立機關收據三聯單,第一聯由綜合行政處出納收存備 查,第二聯由捐款人收執,第三聯由會計室登帳收存。捐款如為支 票,則俟其票據兌現後,方始入帳。
  • 六、本捐款之收支管理如下: (一)接受捐款,應設置備查帳簿或其他適當帳簿逐筆詳細登錄,定期彙 整經費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二)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市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使用單位申請動支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用途、 經費概算及預訂達成目標,並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後 ,依行政程序簽會本局會計室辦理經費控留,提報二○一七臺北世 界大學運動會捐款管理委員會審議核准後,始得動支,並依程序辦 理核銷事宜。但動支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由前開委員會主 任委員同意後先行支用,並提前開委員會追認。 (四)本專戶之捐款,於本賽會相關業務執行完畢後,如有節餘,應將餘 款全數解繳市庫。 (五)本專戶捐款應由本局首長指派會計、政風、綜合行政處出納及相關 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六月底前實施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 並作成書面紀錄。
  • 七、本局對於捐款之收支應採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應定期公告捐款 者名單、金額及收支明細等經費運用成果報告資訊,供大眾查閱。但 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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