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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體競字第106313035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妥善管理運用本局二 O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 會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規 定,設立本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捐款運用方針及計畫。 (二)本捐款之管理及收支。 (三)本捐款之保管稽核。 (四)其他經本會委員提請審議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二 O一七臺北 世界大學運動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副執行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執委會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賽會行政部綜合行政處、行銷傳播部市場開發處代表各一人。 (二)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三)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代表一人。 (四)2017臺北世大運執委會諮詢顧問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 四、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由各委員提請主任委 員召集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局派員兼任之。
  • 六、動支本捐款前,應提報本會審議。但動支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授權由主任委員決 定動支,並提付下次委員會追認。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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