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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5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5)北市環秘字第10538321700號函修正全文22點;並自即日生效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本局油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所屬各單位車輛及機具用油,均應持本局核發之加油卡,在本局合約商之加油站加 油。
  • 三、本要點所稱油料係指超級柴油、無鉛汽油、酒精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等。
  • 四、加油卡種類及定義: (一)車隊卡:各型勤務車各配置 1張車隊卡供加油使用,加油時以直接加入車輛油箱 ,一次以油箱最大容量為限,不得攜桶加油。 (二)灌桶卡:各型機具加油時應攜帶灌桶卡及專用灌油桶加油。 (三)臨時卡:車隊卡或灌桶卡遺失及奉令救災時,提供臨時性加油使用。
  • 貳、加油卡製發、使用及管理
  • 五、本局車輛、機具「加油卡」製發情形如下: (一)使用油料之各型勤務車(含公務車輛),每車配置 1張車隊卡為原則。 (二)各清潔分隊機具灌油桶以配置 1張灌桶卡為原則,如須增加應專簽核准後,另予 增加配置。 (三)本局其他單位依配置表(詳附表 1)專簽奉核後配置,如須增加應專簽核准後, 另予增加配置。
  • 六、機具灌油桶用油存放時,應存放於備有滅火器材及危險警告標示之安全地點,並將桶蓋 蓋緊,不得接近煙火,並避免露天存儲,以防損壞及造成火災發生。
  • 七、本局車輛或機具攜帶灌油桶加油時,應出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加油車隊卡或灌桶 卡」,供加油站人員核對及電腦判讀。
  • 八、以車輛、灌油桶或持臨時卡加油後,應切實核對登記「加油簽認單」上之車號、油品名 稱、數量及金額無誤後,始可在明細表或加油簽認單上簽名,簽名應簽單位名稱及姓名 全名。
  • 九、各用油單位應設加油卡領用、繳回管制登記簿,由專人(區清潔隊應由隊長指定專人或 分隊長)負責保管並列入移交。 各單位若因緊急勤務需求或加油卡遺失者,需經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可向單位領取「臨 時卡」緊急加油,並列入紀錄備查。
  • 十、嚴禁持本局加油卡私用,一經查獲私用者依法究辦。請各級主管切實督導,並配合查核 。
  • 十一、因應專案勤(業)務需要無法在臺北市轄內加油站加油時,應事先通報各所屬用油單 位承辦人,轉知本局秘書室事務股承辦人,並事先聯絡合約商,前往指定加油地點加 油。
  • 十二、車輛異動時,加油卡之換卡方式如下: (一)加油卡如遺失、損毀時應專案簽報,奉核准後核發新卡,舊卡不得再使用,並 由秘書室收繳,並通知合約廠商停止使用。 (二)車輛異動時請附相關文件辦理換卡事宜,另加油卡遺失時,應填具「車輛或機 具加油卡遺失補發申請單」申請製作新加油卡,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 100元整 ;車輛辦理停用或報廢時,應將加油卡繳回秘書室辦理停用。
  • 參、油料需求及報表管理
  • 十三、各項用油報表之填具方式: (一)外勤勤務車輛:各車輛上應設「服勤車輛作業暨行駛紀錄表」,詳實記錄出勤 使用情形(詳附表 2)。 (二)內勤公務車:每次派車,需填寫「派車單」(詳附表 3)。 (三)各車輛耗油標準請以新車運行前 3個月之油耗平均值或參照本局訂定各車種之 參考值填報。 (四)各種車輛加油應填寫「車輛加油卡加油紀錄表」(詳附表 4)。 (五)各單位每月應製作該單位所屬車輛「服勤車輛耗油月報表」(詳附表 5)。 (六)各單位配有機具灌桶卡應填寫「機具作業報表或機具工作日誌」(詳附表 6-1 、 6-2、 6-3),機具(挖土機、堆土機、裝料機、鏟裝機等)本身有累計計 時器,依使用時數及油量檢核;空壓機、發電機、抽水機、割草機、消毒機、 噴霧機、吹葉機、鏈鋸等依勤務需求用油覈實檢核。
  • 十四、各項報表彙整保管:各單位車輛使用人應於次月 3日內將相關表件(附表 2、 3、 4 、 6-1、 6-2、 6-3)送各單位油料管理承辦人核對,並由承辦人製作服勤車輛耗油 月報表(附表 5),報表填報及系統登入應當日或勤務結束後立即辦妥,並由各區清 潔隊分隊長負責查對資料之正確性。 上述報表由各單位統一收齊、妥善保管並審核各車輛及機具加油情形,如有異常情形 ,應即查明原因並予補正,經本局秘書室彙整審核後辦理核銷事宜。
  • 十五、廢棄物處理場或需求單位「庫提油料」之使用與管理,由廢棄物處理場或需求單位依 工作性質自行訂定,陳報本局核定後實施。
  • 十六、加油卡加油及簽認單作業方式: (一)加油站:加油後須在二聯式「加油簽認單」上簽名,一聯由駕駛或灌油桶提領 人收執(請妥善保管逐級繳交各單位承辦人),另一聯由加油站留存。 (二)「加油簽認單」之處理流程: 1.外勤單位(環清科、資循科轄管):各單位每月初接獲本局秘書室傳輸加油 卡金額明細表時應於10日內完成核對,連同「耗油月報表」先送各業務主管 科核對無誤,於 3日內送秘書室。 2.其他單位:各單位車輛管理員統一收齊保管,應於次月10日前送交秘書室。 3.「加油簽認單」如有遺失,應儘速與各直屬上級單位聯繫,俾便辦理補單手 續(補單作業所需費用應由遺失人自行負擔)。
  • 肆、查核、罰則及附則
  • 十七、秘書室將不定期針對各單位車輛管理人員進行各類教育訓練,另各單位應落實人員業 務移交工作。
  • 十八、本局由秘書室、環清科、資循科、職安科及政風室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每年不定期 至外勤單位查核;另秘書室、環清科、資循科、職安科等單位成立工作小組每月進行 抽查上個月外勤單位的派車單、各項用油資料及核對系統是否正確等,以澈底防杜不 法。
  • 十九、獎懲規定:對於油料管理作業,全年無缺失之單位,相關承辦人員得予以敘獎;未依 規定執行而有疏失時,視情節輕重追究各級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如有竊用、盜賣或釀 成災害情事者,依法究辦。
  • 二十、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事務管理彙編』車輛管理部分」規定辦理。
  • 二十一、各項紙本資料應保存 5年以上,供業務抽查。
  • 二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簽奉局長核定後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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