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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5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北市環秘字第10136207900號函訂定全文20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為落實油料管理,本局所屬各單位車輛及機具用油,應在本局共同供應契約合約商之加 油站加油。
  • 二、本要點所稱油料係指超級柴油、無鉛汽油、酒精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等。
  • 三、加油卡種類及定義: (一)車隊卡:各型勤務車各配置 1張車隊卡供加油使用,加油時以直接加入車輛油箱 ,一次以油箱最大容量為限,不得攜桶加油。 (二)灌桶卡:各型機具加油時應攜帶灌桶卡及專用灌油桶加油。 (三)臨時卡:車隊卡或灌桶卡遺失及奉令救災時,提供臨時性加油使用。
  • 四、本局車輛、機具「加油卡」製發情形如下: (一)使用油料之各型勤務車(含公務車輛),每車配置 1張車隊卡為原則。 (二)各清潔分隊機具灌油桶以配置 1張灌桶卡為原則,如須增加應專簽核准後,另予 增加配置。 (三)本局其他單位依配置表(詳附表 1)專簽奉核後配置,如須增加應專簽核准後, 另予增加配置。
  • 五、機具灌油桶用油存放時,應存放於備有滅火器材及危險警告標示之安全地點,並將桶蓋 蓋緊,不得接近煙火,並避免露天存儲,以防損壞及造成火災發生。
  • 六、本局車輛或機具攜帶灌油桶加油時,應出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加油車隊卡或灌桶 卡」,供加油站人員核對及電腦判讀。
  • 七、車輛或灌油桶加油後,需切實核對登記「加油簽認單」上之車號、油品名稱、數量及金 額無誤後,始可在明細表或加油簽認單上簽名,簽名應簽單位名稱及姓名全名。
  • 八、各用油單位應設加油卡領用、繳回管制登記簿,由專人負責保管並列入移交;各單位若 因緊急勤務需求或加油卡遺失者,需經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可向單位領取「臨時卡」緊 急加油,並列入紀錄備查。
  • 九、嚴禁持本局加油卡私用,請各級主管切實督導;違者依法究辦。
  • 十、因應專案勤(業)務需要無法在臺北市轄內加油站加油時,應事先通報各所屬用油單位 承辦人,轉知本局秘書室事務股承辦人,並事先聯絡共同供應契約合約商,前往指定加 油地點加油。
  • 十一、車輛異動時請附相關文件辦理換卡事宜,另加油卡遺失時,應填具「車輛或機具加油 卡遺失補發申請單」申請製作新加油卡,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整;車輛辦理停 用或報廢時,應將加油卡繳回秘書室辦理停用。
  • 十二、各項用油報表之填具方式: (一)外勤勤務車輛:各車輛上應設「服勤車輛作業暨行駛紀錄表」,詳實記錄出勤 使用情形(詳附表 2)。 (二)內勤公務車:每次派車,需填寫「派車單」(詳附表 3)。 (三)各車輛耗油標準請參照本局訂定各種車輛耗油標準表填報。 (四)各種車輛加油應填寫「車輛加油卡加油紀錄表」(詳附表 4)。 (五)各單位每月應製作該單位所屬車輛「服勤車輛耗油月報表」(詳附表 5)。 (六)各單位配有機具灌桶卡應填寫「機具作業報表或機具工作日誌」(詳附表 6) 。
  • 十三、各項報表彙整保管:各單位車輛使用人應於次月 3日內將附表 2、 3、 4、 6送各單 位油料管理承辦人核對,並由承辦人製作服勤車輛耗油月報表(附表 5)。上述報表 由各單位統一收齊、妥善保管並審核各車輛及機具加油情形,如有異常情形,應即查 明原因並予補正,經本局秘書室彙整審核後辦理核銷事宜。
  • 十四、衛生掩埋場「庫提油料」之使用與管理,由衛生掩埋場依工作性質自行訂定,陳報本 局核定後實施。
  • 十五、加油卡加油作業方式: (一)加油站:加油後須在二聯式「加油簽認單」上簽名,一聯由駕駛或灌油桶提領 人收執(請妥善保管逐級繳交各單位承辦人),另一聯由加油站留存。 (二)「加油簽認單」之處理流程: 1.外勤單位(第三、五科轄管):各單位每月初接獲本局秘書室傳輸加油卡金 額明細表時應於10日內完成核對,連同「耗油月報表」先送各業務主管科核 對無誤,於 3日內送秘書室。。 2.其他單位:各單位車輛管理員統一收齊保管,應於次月10日前送交秘書室。 3.「加油簽認單」如有遺失,應儘速與各直屬上級單位聯繫,俾便辦理補單手 續(補單作業所需費用應由遺失人自行負擔)。
  • 十六、獎懲規定:對於油料管理作業,全年無缺失之單位,相關承辦人員得予以敘獎;未依 規定執行而有疏失時,視情節輕重追究各級相關人員行政責任,如有竊用、盜賣或釀 成災害情事者,依法究辦。
  • 十七、本局得組成用油稽核小組不定期會同查核。
  •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事務管理彙編』車輛管理部分」規定辦理。
  • 十九、各項紙本資料應保存 5年以上,供業務抽查。
  • 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簽奉 局長核定後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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