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落實原住民 族基本法精神,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因遭遇意外災害、 重大生活變故,或前來本市之外縣市原住民個人因就學、就業及就醫 等事由,而無法覓得適當住所者,提供其安全、舒適之住宿服務,特 訂定本要點。
-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會之短期住宿服務: (一)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因在本市遭遇意外災害、重大生活變故或遭法院 強制搬遷者等原因,短時間內無法尋覓適當處所者。 (二)設籍外縣市(不含新北市及基隆市)之原住民,前來本市參加各級 學校就學招考及實習、公私部門就職招考、辦理喪葬事宜或重大傷 病醫療就診等,無法覓得適當住所者。 (三)因本會業務需要且經專案核准者。
- 三、本會短期住宿服務得核准之住宿人數及期限如下: (一)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核准住宿人數以共同生活之同戶親屬為 限,住宿期間最長至十五日。 (二)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外縣市個人申請者,核准住宿人數不得 超過二人,且以共同生活之同戶親屬或監護人為限,住宿期間最長 五日,一年申請以三次為限。 情況特殊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四、申請人申請住宿應備之文件如下: (一)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1.申請書(附件一)。 2.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 3.切結書(附件二)。 4.戶口名簿影本。 (二)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1.申請書(附件一)。 2.戶口名簿影本。 3.可資證明之事由文件(如准考證影本、實習通知書或證明影本、 公私部門招考證明影本、死亡證明書影本或訃聞、重大傷病證明 卡(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重大傷病證明等資料)等其他相關資料 )。 4.切結書(附件二)。
-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流程(附件三):住宿者請逕洽本會確認預訂房位等相關事宜 ,待本會審查並通知住宿者住宿相關事宜後,住宿者直接前往指定 地點住宿。 (二)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於住宿日三日前向本會提出 申請。 (三)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於住宿日二十日前向本會提 出申請。 (四)本會依據申請住宿日旅宿業者得提供之住宿地點、人數及房間類別 核定申請,申請人應依據本會核定內容入住。 (五)住宿退房前,申請人需填寫房客問卷調查服務。
- 六、本要點之住宿地點、住宿費用、受理申請期間、住宿期間及服務項目 由本會每年公告之。
- 七、申請人同一住宿時期已獲得其他行政機關(構)或民間團體相同性質 之補助或服務者,不得申請本會之住宿服務。
-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一部或 全部,申請人並應返還本會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住宿費用: (一)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二)隱匿或拒絕提出相關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本服務。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之情事。
- 九、本會僅提供住宿費用補助,若因個人所需使用旅館內其他服務,本會 概不負擔;另申請人於本會原核定住宿期間如需延期或取消,請於住 宿前三日辦妥更改,以維護自行之權益。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自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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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0631002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6年1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