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復健職能作業專款管理要點第 五點規定,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復健職能作業專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立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各精神復健單位年度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編列情形之審查及監督事項。 (二)有關復健職能作業專款之管理、運用及其他相關事宜。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總院長就本院人員派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之。
-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 五、本會會議非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
- 六、本會因業務需要,得邀請有關單位代表或院外專家學者列席表示意見。
- 七、本會置總幹事一名,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各項行政事務;置幹事若干名,協助總幹 事處理事務。 前項總幹事及幹事由總院長派兼之。
- 八、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於各院區下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區復健職能作業專款管理委員會」(以下 稱院區委員會),各院區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院區院長推選,報請總院長聘(派)兼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 任之。院區委員會作業要點由院區另訂之。
- 十、各院區研訂相關復健職能作業專款規定,應送請本會審議通過,報請總院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前項訂定各項規定不得抵觸法令及本要點之規定。
- 十一、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總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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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6)北市醫臨精神字第106006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溯及自103年12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