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求適時處理解決醫療爭議,建立申訴溝通管道, 順利解決紛爭,保障病患權益,以促進醫病關係之和諧及維護醫院工作環境之安定,並 提高醫療服務品質,特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療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院醫療爭議事件處理事項規劃之審議事宜。 (二)有關各院區慰問金額逾三十萬元醫療爭議事件之審議事宜。 (三)有關本院醫療爭議事件之督導、檢討、改善及預防等事宜。 (四)其他有關本院醫療爭議事項處理之相關事宜。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總院長聘(派) 兼任之。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 屆滿為止。
-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副召集人亦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一人列席,但無表決權。
- 五、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 時,由主席裁決之。
- 六、本會因業務需要得邀集各相關單位、人員或院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或表示意見。
- 七、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各項行政事務;置幹事若干人,協助總幹 事處理事務,均由總院長派兼之。
- 八、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得支給出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 十、本院於各院區設醫療爭議處理小組(以下簡稱醫爭小組)。 醫爭小組置委員五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各院區院長指派 ,報請總院長聘(派)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 前項指派之委員中至少應有一人為院區院長或醫務長。 醫爭小組作業要點由院區另訂之。
- 十一、本要點報請總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1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6)北市醫臨社字第106002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溯及自102年8月3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