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動本市民眾火災預防觀 念及建築物之火災預防機制,特成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及消 防技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火災預防安全對策建議事項。 (二)消防安全設備相關技術建議事項。 (三)消防案件行政處分救濟審查。 (四)其他有關火災預防之建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本局局長及副局長兼任 之;其餘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由本局聘(派)之 : (一)有關機關、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 (二)本局相關科、室、中心代表組成。 (三)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行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本局人員派 兼之,負責本會行政事務。
- 六、本委員會委員執行任務時,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 七、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會作業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北市消預字第1103031781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