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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勞秘字第110605144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各機關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 平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稱勞 保局 WebIR系統),確保使用者利用資料妥善處理,落實資訊安全管 控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總管理機關為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負責審核申請 機關業務項目及報請勞保局同意修訂本要點,並指派資訊專人擔任總 管理者,負責授權、管理使用機關管理者。 總管理機關之資訊單位及政風單位應組成總稽核小組,負責不定期對 使用機關進行稽核作業,並配合勞保局辦理不定期稽核事宜。
  • 三、使用機關依勞保局所核定之業務目的需要,函報總管理機關申請勞保 局 WebIR系統使用權限,並配合本要點指派資訊專人擔任使用機關管 理者,負責授權、管理使用者,如有異動須向總管理機關申請管理者 變更。 使用機關得自行指派數名使用單位管理者,負責每月蒐集、核對查詢 資料登記簿及系統查詢筆數二者是否相符。使用機關如有訂定其他足 以逐筆比對查詢紀錄之稽核方式,本項使用單位管理者制度可視情形 調整。 使用機關之資訊單位及政風單位應組成使用機關稽核小組,負責定期 機關內部稽核作業,並配合總管理機關及勞保局辦理不定期稽核事宜 。
  • 四、使用機關之業務如有受委託機關,於勞保局所核定之業務目的內(如 區公所受社會局委託辦理社會救助業務),而有使用勞保局 WebIR系 統之需求者,應經業務之委託機關同意後,再函報總管理機關申請勞 保局 WebIR系統使用權限。 委託機關及受委託機關應配合總管理機關辦理不定期稽核事宜。
  • 五、本要點使用帳號之申請及管理方式如下 : (一)使用機關管理者應先至【我的 e政府服務平台】網站申請公務 人員帳號並上傳自然人憑證後,填具「臺北市政府使用勞保局 WebIR 申請表」(機關管理者版)(如附件 1-1),敘明申請 目的及業務項目法令依據,函報總管理機關進行業務目的審查 及權限授權。 (二)機關辦理之業務如係受他機關委託,需申請查詢權限,須經委 託機關同意後,再依前款規定函報總管理機關進行審查。 (三)使用者應至本點第一款規定之網站申請帳號後,填具「臺北市 政府使用勞保局 WebIR申請表」(使用者版)(如附件 1-2) ,送至使用機關管理者依申請目的、法令依據及是否為核定之 業務內容等項目,授權使用者角色權限。 (四)若使用者離職或業務異動,已無查詢需求時,於申請離職、異 動程序時,須通報使用機關管理者,於原申請表註記註銷日期 ,並進行權限移除作業。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不得授權委外廠商使用。 (六)管理者及使用者應配合【我的 e政府服務平台】定期進行密碼 變更,以維護登入安全。
  • 六、本要點使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使用機關使用者填寫勞保局 WebIR查詢資料登記簿(如附件 2 )(需含案件編號、查詢人員、查詢日期、查詢目的),定期 送交使用單位管理者比對,如比對結果有疑慮,應配合提出說 明。 (二)使用者因公務需求或急迫性需要,基於所核定的查詢業務範圍 項目內,須請他人代為查詢,須填具勞保資料代查授權書(如 附件 3),並列入公文文書進行歸檔。 (三)帳號僅限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不得於非辦公 時間及非辦公場所查詢,應依業務權限查詢資料,勿有不當查 詢之情形。 (四)若發現有前款規定不當查詢之情形,使用機關稽核小組應註銷 該帳號使用權,並追究其相關責任。 (五)使用單位管理者定期回報使用機關管理者查核情形,俾辦理定 期機關內部稽核事宜。 (六)使用機關如有訂定其他足以逐筆比對查詢紀錄之稽核方式,可 視情形調整本點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之作法。
  • 七、本要點資料管理方式如下 : (一)使用機關使用者應對查詢勞保局 WebIR系統之個人資料善盡保 管之責,不需使用時,應列入公文文書歸檔或立即銷毀,以降 低洩密風險。 (二)使用機關管理者得將紙本「臺北市政府使用勞保局 WebIR申請 表」於使用者註銷帳號至少保存 3年後銷毀。 (三)使用機關稽核小組應將稽核紀錄及相關表報列入公文文書歸檔 ,並至少保存 3年。 (四)使用機關應依據檔案管理局及本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每 年辦理公文檔案文書銷毀作業。
  • 八、本要點稽核作業方式如下 : (一)使用機關稽核: 1.使用機關管理者至少 3個月至勞保局 WebIR系統 [查詢紀錄 管理 ]下載使用者查詢紀錄,以進行查核作業。 2.使用單位管理者應定期核對使用者提報之勞保局 WebIR查詢 資料登記簿,與使用機關管理者所下載查詢紀錄筆數是否相 符。但使用機關如有訂定其他足以逐筆比對查詢紀錄之稽核 方式,可視情形調整作法。 3.使用機關稽核小組定期(至少 6個月)實施機關內部稽核作 業,以管控使用情形。 4.使用機關稽核小組應參照臺北市政府使用勞保局 WebIR系統 查核項目表(如附件 4)進行機關內部稽核作業,並將結果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5.使用機關稽核小組應將使用者查詢紀錄檔及相關檔案燒成光 碟,併同機關內部簽核公文,納入公文文書歸檔,作為日後 總管理機關及勞動部勞保局稽查依據。 6.使用機關稽核小組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年度機關內部稽 核作業公文簽呈電子檔(含稽核項目表),函送總管理機關 備查。 (二)總管理機關稽核:總管理機關應以前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之 稽核方式為原則,不定期實施使用機關稽核作業,以督導使用 狀況,如發現缺失使用機關應立即改善,並列入追蹤項目。
  •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 電腦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及相關規定辦 理,涉及法律之部分,則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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