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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7300037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6、13、16點條文;並溯及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一、前言 為了具體鼓勵民間設計團體主辦以改造城市社會議題、提昇市民以社 會關懷、創新為思考向度之設計活動、展覽、工作營、產品提案、規 劃提案等等,延伸各領域設計師群導入設計在城市中激盪出的效應, 並發揮臺北市的設計能量、都市價值及文化創意內涵,特依據「臺北 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團體:凡具臺北市營業稅籍證明之設計業者、國內登記立案,位於 臺北市境內之法人、人民團體。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 業體(結盟之產業界範圍不限臺北市之產業業者皆可適用)。 (三)其它國內、外設計領域工作者或團體,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 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設計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 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 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 三、申請類型及項目 每一申請案之類型應以下項目擇一申請,申請項目如下: (一)設計社群參與:設計與跨領域產業的合作計畫(如傳統產業、製造 業、科技產業、旅遊觀光業..等)。 (二)市民設計推廣:設定不同之參與族群及推廣主題,提昇市民對於設 計的認知,以及對於城市設計改造、全民設計參與、表達社會關懷 等議題的正向思考。 (三)空間營運管理:(限立案之公司或團隊申請) 1.需提交年度營運申請計畫書,計畫書內容需包含最近一年財務報 告(附表 13) 、空間使用方式、消防安全措施、房屋租賃契約 (或相關證明文件)。 2.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3.本類別僅補助場租、水電費等,不補助人事等其他費用。 (四)創作類:(限個人創作申請) 1.計畫書應包含創作理念及作品數量,並載明公開發表計畫。(戶 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證明文件,無證明 文件者不予受理。) 2.必須是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 3.需至少公開發表一場(形式不拘),但視為成果報告必要之項目 。 4.補助經費項目針對作品設計製作相關費用(如材料費、打樣費等 ..),不包含創作人力及設備使用等相關費用。
  • 四、補助申請之條件與限制 (一)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 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依本須知受補助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三)申請案或申請者如獲本局其他經費支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 出申請。 (四)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獲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 申請。 (五)同一計畫,分別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 關補助之項目,本局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 補助之項目,本局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六)本須知之補助項目,為從事設計文化創新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 、推廣等相關事宜,不補助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用、常態性人事費 用、行政管理費等屬基本營運之經費。 (七)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八)獲補助之個人與團體須同意配合參與本局之相關活動。 (九)申請「國際設計交流」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交流對 應單位於邀請函上的對象,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申請案或申請者應自行協調各項行政事務(如場地、活動檔期協調 等)。
  • 五、補助金額 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或設計之相關活動與計畫所須經 費之一部分。各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 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一為補助原則。
  • 六、審查原則與重點 (一)提案需結合本局設計推廣專案以設計導入公共政策,讓市民有感為 目標,帶動社會公共議題,提昇城市生活美學。實施地點建議以本 市社區聚落或公共空間為範圍;計畫內容應與改造市民生活有關, 並結合在地特色元素,融合當地文化及在地居民參與交流辦理工作 坊、座談等活動。符合提案審查原則者,優先考量補助。 (二)鼓勵具潛力之設計團隊,五年內成立之設計領域新創組織團體(如 企業、法人、工作室)或個人,優先考量補助。 (三)申請單位所提送之內容(含作品設計等)若發現有不實、偽造或侵 害他人著作權者,本局得無條件取消其參加資格。
  • 七、審查流程 (一)初審:由本局就申請單位提送之計畫書進行書面資料審查,檢視申 請資格、各項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二)複審: 1.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召開 評審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2.評審委員會應依其專業及經驗,根據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專業性 、效益,提案之產品潛力、設計價值及創意內涵、運用臺北市在 地資源情形、經費編列詳實性、經費補助需求等各項原則,針對 計畫書進行綜合考量,審定是否予以補助,並核定補助金額。 3.評審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或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單位。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單位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單位之代理人、輔佐人。 (4)曾為送審案件之證人、鑑定人。 (三)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以 書面通知。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議指定補助項目。
  • 八、經費撥付 (一)補助款依下列方式撥付: 1.第 1 期:各案於複審及計畫書審定通過後,即可辦理第 1 期 (50% 補助款)之撥付事宜。 2.第 2 期: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計畫於該年 12 月 10 日後執行完畢者須於次年 1 月 10 日前),繳交成 果報告(內含接受補助款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送至本局辦理結 報及核銷,經本局查驗無誤、無待解決事項後,即可辦理第 2 期款(50% 補助款)撥付。 (二)補助款之所得稅申報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處理並負責申報。(本局將於每年度 2 月底前寄發扣(免)繳 憑單,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三)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專款專用。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 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 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 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 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 在此限。
  • 九、申請時間與交付方式 (一)補助申請案件辦理期間:該年度 1 月 1 日以後之計畫,並於該 年度執行完畢。 (二)受理收件時間:原則每年度自本局公告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並於 5 月 31 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三)本局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 單一或多件遞案,皆應一案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將以退件方式 處理。申請案表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 ,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 套請書明「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設計補助申請案」,並以下列方式 交付: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4 樓西北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 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 時間(上午 9:00 至下午 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 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 ,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四)緊急重要之申請:依申請計畫案檢具之文件資料足資証明該案之發 生或活動時間依上述申請時間確有困難,且該案確符合本局設計推 廣政策內涵,並符合本須知相關要件者,則不受上開申請時間限制 惟須於活動前辦理 30 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審查方式及限制如下 : 1.經本局初審認定確屬緊急重要申請請案件,得視實際狀況之需要 ,邀集 2~3 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 2.各緊急重要申請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的二分之 一為原則。 3.應檢具之文件:除依據本須知應檢具之文件外,應隨附足資証明 緊急重要之說明。 4.若申請計畫屬「國際設計交流」者,應於邀請或受邀證明文件收 到 15 日內向本局申請,逾期不受理。
  • 十、應檢具文件及格式 (一)申請者應於詳讀各補助案申請類型、項目…後,檢具之文件除書函 及附件光碟一份外,其餘文件,連同正本皆一式二份,單面印刷( 含申請書、詳細計畫書、附表等)。詳細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如下: 1.計畫名稱、主辦/合辦/承辦單位、計畫實施日期、地點。 2.計畫項目、緣起、目標、特色、執行方式、執行期程、或設計標 的之現況調查、環境分析、使用者需求分析、規畫設計理念、市 民參與…等(圖檔以 Jpeg 格式;影音檔案以 avi、mpeg1、mpe g2 等格式,每件三分鐘以內之精簡版)。 3.預期效益(包含質化及量化效益) 4.附錄:證明文件、各計畫項目之必要附件及補充資料、其他具創 意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 5.計畫書頁數以 20 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 10 頁為限,超出部 分本局將予以移除。 6.經費概算表及經費補助需求(如已確知或尚在申請其他機關團體 提供經費補助者,應予註明)。 7.著作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 (二)申請者如為個人,應檢附身分證或護照影本;倘為立案團體或法人 組織,應附營業稅籍證明、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通知補件須於 7 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 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 還。
  • 十一、結案及核銷 (一)受補助者應於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計畫於該年 12 月 1 0 日後執行完畢者須於隔年 1 月 10 日前),送成果資料二份 (正本影本各一份)接受補助部份收支明細表及本局指定之資料 至局辦理結案及核銷,並作為考核之重要參考;接受補助計畫如 有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辦理繳庫。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停權 起算日已規定結案之次日起算) 1.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超過兩個月(含兩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者,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二年不得 送件。 (三)若獲其他政府部門之補助,應於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四)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除公 告補助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實際 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得送結案審核委員會議 審查。 (五)核銷相關規定: 1.獲補助者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及 保存合法原始支出憑證,檢具之支出憑證須為正本,並請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詳參附錄 4)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如有 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請影印留存以利辦理相關 稅務申報,本局恕無法提供調閱或影印原始憑證之服務。 2.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 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3.設備費(含電腦週邊設備、隨身碟或可列入資產等)不在本局 補助範圍內,結案時不能據以核銷。 4.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例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 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 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5.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且無合理原 因者,撤銷其補助。
  • 十二、申請變更 (一)受補助案件如因故變更、展延,應即函報本局核准後始得施行; 本局並得視實際情形撤銷補助。 (二)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 含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前 15 日立即函報 本局同意始得變更,但以一次為限。且變更經費之金額不得逾原 審核通過計畫總經費 50% ,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或視變更情 形調整補助金額;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 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 時,則不在此限。 (三)若變更項目為內容變更,本局視變更情節輕重,得將變更後之計 畫書重新送交原審查委員書面審查,依委員審查意見辦理之。
  • 十三、補助之評鑑、獎勵、考核、撤銷、廢止 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活動期間邀請 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外之設計領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 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同仁進行績效評估或行政考 核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必要時得 要求申請單位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一)結案後,如團隊未達評鑑及格分數,本局應召開績效評鑑考核會 議,必要時得邀請補助單位列席說明,並依該會議結果辦理。 (二)績效評估、行政考核、績效評鑑考核會議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 向本局申請設計補助之重要參考。 (三)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 2 週前,提供本局為績效評估 與行政考核所需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 證明),未提供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 (四)受補助者有下列各項情形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 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 情事者。 2.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3.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4.拒絕接受考核或評鑑者。 5.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辦理核銷者。 6.違反製作契約規定者。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五)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十四、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得於文到後 10 日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 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 十五、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 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 ,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 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相關設計補助計畫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 成果資料,包含圖片、專輯、文宣、產品及執行成果等,本局得 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 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 十六、其它配合、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之個人、團體須於計畫案執行時需配合文化局設計推廣專 案之行銷及參與本局相關之活動。 (二)計畫相關內容如涉及第三人著作權者,應由申請單位取得授權依 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 有該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 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 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單位應與其 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辦理宣導工作時之 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依本局指定之中文 字樣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英文字樣為: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Taipei City Government 及呈現方式,將本 局列為補助單位或指導單位。 (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 守本須知之規定。補助申請案全部作業流程詳如附表 2 (七)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須知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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