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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5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農字第10630607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自106年2月28日起生效
  • 一、計畫目的: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花博農民市集內全國有機農 特產品之抽測及蔬果食品安全推廣宣傳課程。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農業推廣相關法人、團體或教育學術、研究機構 等。
  • 四、申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
  • 五、執行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
  • 六、補助基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全部核准之申 請案,合計不得超過本局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三)計畫辦理須進行採購者,本局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 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提送計畫書函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 稱、計畫依據、補助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 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 (二)申請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將計畫書二份及電子檔一份,以郵寄或人 工送達本局。
  • 八、審核程序: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 容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 九、審核項目: (一)須符合本申請須知目的,且執行地點應在本市行政轄區。 (三)提升本市蔬果食品安全推廣之預期效益。 (四)為倡導性別平等觀念,補助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劃。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與人員之性別比例。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十、補助款撥付: (一)經本局審核通過之計畫書,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本局採一次核撥。 (二)申請單位須開立補助款專戶,本專戶不得與其他經費或補助款混用 。
  • 十一、經費使用與核銷: (一)補助經費不同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須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 更申請。 (二)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 規定,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 網頁、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廣播、 網路及電視媒體。 (三)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計 畫中支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得,包括演講酬勞 、車馬費、稿費、出席費、鐘點費時,應依相關規範繳納。 (四)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前,檢送執行成果報告三份及電 子檔光碟一份函送本局辦理核銷。 (五)補助款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時結清,孳息繳回本局。補助經費 如有剩餘,應按補助比例繳還本局。 (六)計畫執行之收據、發票、各類所得扣繳證明等支出原始憑證,應 依預算科目分類,製表繳回本局辦理核銷。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臺北市蔬果食品安全檢驗及推廣 之補助計畫核銷憑證自主檢核表」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七)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二、計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 執行,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 局辦理計畫變更。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 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 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三、計畫考核: (一)執行期間,本局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計畫執行 進度表。本局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各評量項目,評定計畫執行 績效,必要時本局得召開檢討會議。 (二)執行績效列 A 級者,隔年申請補助計畫得於審核時加總分三分 ;列 B 級者,加總分一分;列 C 級者,不予加分;列 D 級 者,扣總分一分;列 E 級者,扣總分三分。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四、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 2.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
  • 十五、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其餘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 十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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