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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企字第10630557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6年3月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及妥適處理違反住宅法第五十四 條事件,建立執法及裁罰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 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 二、本府處理各項違反住宅法第五十四條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 三、第二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 ,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 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 四、各項違反住宅法第五十四條事件之裁罰,應審酌行政罰法規定之有關 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等相關規定予以裁法,審酌參考 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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