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配合臺北小巨蛋一般檔期售票活動租用人應於總座位數(不含包廂 座位)保留至少百分之一之座位,無償提供作為公益使用,特定本須 知。
-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三、臺北小巨蛋公益門票發放對象如下: (一)臺北市低收入戶。 (二)臺北市中低收入戶。 (三)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限經本局核備之寄養家庭申請人、其 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及其安置個案。 (四)社會局認定之社會福利機構服務個案。
- 四、前點發放對象如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之規定如下: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得有一名必要陪伴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每四位兒童及少年,得有一名必要陪伴者;未 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三)老人福利機構每五位老人,得有一名必要陪伴者;未滿五人者,以 五人計。
- 五、臺北小巨蛋公益門票發放作業流程如下: (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至少於活動前一 個月提供活動資訊與公益門票數量後,社會局將其活動之名稱、場 次、發放對象、票數、登記日期、注意事項、洽詢電話等訊息,於 社會局臺北小巨蛋公益門票登記系統公告七日。 (二)於活動公告截止日後,三日內接受網際網路線上索取公益門票。索 票登記成功之發放對象(以下簡稱登記對象),由社會局以電子郵 件或簡訊通知。但活動名稱相同且超過一場次時,其索票登記成功 僅以一場次為限。 (三)社會局彙整登記對象數量及工作人員名單,回覆捷運公司。 (四)依第二款規定分配公益門票後,如有剩餘,於該活動場次前九日( 不含活動當日)起,二日內再次接受網際網路線上索取公益門票。 登記對象由社會局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且不得取消。 (五)活動當日工作人員應核對登記對象之身分,依實際到場人數回報捷 運公司。 (六)捷運公司再次清點人數後,公益門票截角發放予到場者,並集體入 場。 (七)活動主辦單位帶至座位入口處再次核對公益門票後,入座觀看。
- 六、登記對象應於活動開演前三十分鐘至臺北小巨蛋一樓北區服務台集合 ,由工作人員依登記對象名冊核對身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入場: (一)與登記對象名冊身分不符。 (二)一般席之登記對象乘坐輪椅。 (三)輪椅席之登記對象未乘坐輪椅。 (四)無攜帶可供核對身分之有照片證件。 (五)超過開演時間者。
- 七、捷運公司於活動結束後將實體賸餘門票送交社會局予以銷毀,執行銷 毀時並應會同政風人員全程錄影。
- 八、登記對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現場立即處理外,社會局自活動次 月起連續三個月暫停其登記資格: (一)登記對象未到場。 (二)登記對象超過開演時間始到場。 (三)活動當日未攜帶可供核對身分之有照片證件或身分不符者。 (四)一般席之登記對象乘坐輪椅。 (五)輪椅席之登記對象未乘坐輪椅。 (六)其他不願配合工作人員等情事。
- 九、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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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工字第1093075703號令修正第4~6、8點條文;並自109年5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