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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中字第10631611600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106年2月23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用民間捐款(以下簡稱 本捐款),以達有效監督及管理之目的,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 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設立本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 點。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本捐款之運用計畫、收支管理、保管稽核及其他本委員會提議事 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一)副局長、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綜合企劃科及受捐款科室主管共六人。 (二)捐款人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四人。 前項委員除捐款人代表外,任期均為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 四、本委員會由受捐款科室提議召開並辦理後續事宜,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代理之。 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
  • 五、單一運用計畫二十萬元以下者由主任委員決定動支,並提付下次委員會追認。超過二十 萬元之運用計畫,應提報本委員會審議。
  • 六、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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