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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綜字第11230140301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所規定之任務,並健 全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 織,強化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行政效能,達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之 精神與內涵,特訂定本原則。
  • 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依下列原則運作,整合各處室行政資源,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一)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執行秘書一職,由學生事務(教導 )處主任兼任,協助校長綜理學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包括: 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防治準則之情事(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統整學校各 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等事項。 (二)各處室主任負責統整其處室之性別平等教育業務,必要時得設 專人兼辦,並擔任聯絡與協調之窗口,參加各處室專人聯席會 議。 (三)為加強學校擬訂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的統整性及周延性 ,學校得視需要,由執行秘書召集各處室主任或專人研商後, 提交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討論。 (四)學校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各相關處室應確實執行計畫 ,並進行業務之追蹤與考評。
  • 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其中應根據學 校教育需求、文化、師資條件及社區情況等,適度提高家長代表參與 人數或比例,以求專業共識及促進校園性別平等。
  • 四、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參考以下分工設置工作小組,惟得視學校 組織編制與運作分工彈性調整。 (一)行政與防治組 1.由學務處主責,相關處室協辦。 2.統籌規劃學校各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研修性別平等教育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等相 關規定。 4.受理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或檢舉調查及通報事宜。 5.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檔案資料。 6.編列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案之年度預算。 7.辦理數位 /網路性別暴力、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防治 行為等新興議題之教育宣導及活動。 8.其他性別平等教育之行政及防治事務。 (二)課程與教學組 1.由教務處主責,相關處室協辦。 2.發展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之教學、教材及評量。 3.規劃性別平等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 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 ,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融入各科教學 ,並且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或相關活動至少四小時。 4.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學校相 關人員之課務。 5.安排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相關事宜 。 6.規劃與建置性別平等議題圖書、媒材資料。 7.其他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及教學事務。 (三)諮商與輔導組 1.由輔導室主責,相關處室協辦。 2.規劃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擬訂與執行校園性別事件相關當事人之輔導計畫。 4.提供校園性別事件之當事人、家長、證人等心理諮商、諮詢 、轉介相關資源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5.預防與處理學生懷孕事件。 6.統整社會資源及建立輔導網絡。 7.其他有關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案件之輔導事務。 (四)環境與資源組 1.由總務處主責,相關處室協辦。 2.規劃建立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之校園環境。 3.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 安全。 4.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 5.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繪製及更新校園 危險地圖。 6.依據性別人數比例,配置校園空間設施,含哺(集)乳室及 性別友善廁所。 7.其他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事務。
  • 五、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事件當事 人輔導與事件調查之行政業務應分屬學校不同處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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