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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綜字第10238068700號函訂定全文4點;並自102年8月9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健全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組織,強化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行政效能,達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與內涵, 特訂定本原則。
  • 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依下列原則運作,整合各處室行政資源,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 (一)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執行秘書一職,由一級單位主管兼任,協助校長綜理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 、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等事項。 (二)各處室主任負責統整其處室之性別平等教育業務,必要時得設專人兼辦,並擔任 聯絡與協調之窗口,參加各處室專人聯席會議。 (三)為加強學校擬訂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的統整性及周延性,學校得視需要, 由執行秘書召集各處室主任或專人研商後,提交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討論。 (四)「學校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後,各相關 處室應確實執行計畫,並進行業務之追蹤與考評。
  • 三、爳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所示之任務,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參考以下分工設 置工作小組,惟得視學校組織編制與運作分工彈性調整。 (一)行政與防治組 1.統籌規劃學校各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2.研修性別平等教育(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等相關規定。 3.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及通報事宜。 4.建立校園性別平等案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 5.編列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案之年度預算。 6.其他性別平等教育之行政及防治事務。 (二)課程與教學組 1.發展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之教學、教材及評量。 2.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情感教育、性教育、同 志教育等)融入各科教學,並且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或相關活動至少四 小時。 3.處理校園性別平等案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學校相關人員之課務 。 4.安排校園性別平等案件當事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相關事宜。 5.規劃與建置性別平等議題圖書、媒材資料。 6.其他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及教學事務。 (三)諮商與輔導組 1.規劃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2.擬訂與執行校園性別平等事件相關當事人之輔導計畫。 3.提供校園性別平等事件之當事人、家長、證人等心理諮商、諮詢、轉介相關資 源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4.預防與處理學生懷孕事件。 5.統整社會資源及建立輔導網絡。 6.其他有關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案件之輔導事務。 (四)環境與資源組 1.規劃建立性別平等、友善、安全之校園環境。 2.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3.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 4.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繪製及更新校 園危險地圖。 5.依據性別人數比例,配置校園空間設施(含哺(集)乳室)。 6.其他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事務。
  • 四、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之精神,事件當事人輔導與事件調 查之行政業務宜分屬學校不同處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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