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就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體育學生,落實平時培訓期間照顧,安心專長 項目訓練,並增進培訓績效,提升運動實力,為本市爭取競賽佳績,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市立中等以下學校,指本市市立(以下同)高級中學、高 級職業學校、特殊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所招收體育班及重點發展 運動項目之學生,設籍本市,申請時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者,得申請 助學金。各校體育班及重點發展運動項目種類由本局核定公告。最近 一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申請培訓補助金: (一)白金級選手:入選教育部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規範賽 事之國家代表隊資格並參賽。 (二)金級選手: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高國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第一名。 (三)第一級選手: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高國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第二名或 第三名。 (四)第二級選手: 1.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高國中 運動聯賽最優級組獲得第四至六名。 2.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 前三名。 3.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教育部核定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升學指 定之賽會獲得前三名。 4.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教育局每學年度公告之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 競賽獲得前三名。 (五)第三級選手:代表學校參加本市中學運動會、國小運動會或教育盃 (最優級組)獲得前三名。
- 四、符合前點第一項,每人每學期發給助學金基準如下: (一)就讀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特殊學校高中職部:新臺幣(以下 同)四千元。 (二)就讀國民中學及特殊學校國中部:一千元。 (三)就讀國民小學及特殊學校國小部:五百元。
- 五、符合第三點第二項各級選手之補助情形者,每人每學期發給培訓補助 金基準如下: (一)白金級選手:發給二萬元。 (二)金級選手:發給一萬元。 (三)第一級選手:發給六千元。 (四)第二級選手:發給五千元。 (五)第三級選手:發給三千元。 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依實際上場並獲頒獎狀之人數覈實發給。 發給之培訓補助金應作為培訓期間學生日常生活補助費,其用途包含 營養費、膳食費、課業輔導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或參賽雜支等,不得 移作教練津貼或購置訓練設備等其他用途。
- 六、同時符合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補助資格者,應擇 一申請,不得重複領取。如有重複領取者,學校應予追繳。
- 七、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 校申請。由學校審查造冊後,函報本局核發。
- 八、在學期間休學、退學、輟學或不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之學生,已領取 助學金或培訓補助金,不予追繳;其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不得重複申 請。
- 九、受補助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之補助金,且於一 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二)申請補助之運動競賽成績經主辦單位撤銷。 (三)於培訓補助金發給期間,且非代表國家隊出賽,無正當理由拒絕代 表本市或本市學校出賽,或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 (四)於培訓補助金發給期間,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經教育部體育署或運 動賽事(會)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 (五)於培訓補助金發給期間,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就訓練 及參賽狀況之追蹤,或提出相關資料之通知。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本局經費狀況 調整或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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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體字第110311092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1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