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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體字第10760057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就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體育學生,落實平時培訓期間照顧,安心專長 項目訓練,並增進培訓績效,提升運動實力,為本市爭取競賽佳績,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市立中等以下學校,指本市市立(以下同)高級中學、高 級職業學校、特殊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設籍本市、申請時 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分別申請助學金及培訓 補助金。 (一)助學金補助對象 1.指就讀本局核准之前點學校體育班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2.依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 導辦法」所招收重點發展運動項目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二)卓越培訓補助金補助對象 最近一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入選國家代表隊(資格準用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 三條規定)。 2.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3.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教育部舉辦之聯賽( 最優級組)獲得前三名。 (三)績優培訓補助金補助對象 最近一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四至六名,參加全民運動 會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2.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教育部舉辦之聯賽( 最優級組)獲得第四至六名。 3.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教育部核定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升學指 定之賽會獲得前三名(團體競賽項目,參賽隊伍未達六隊時,其 資格由學校審查小組核定)。 4.參加本市中學運動會、國小運動會或教育盃獲得前三名。
  • 四、符合前點第(一)款,每人每學期發給助學金基準如下: (一)就讀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特殊學校高中職部:新臺幣(以下 同)四千元。 (二)就讀國民中學及特殊學校國中部:一千元。 (三)就讀國民小學及特殊學校國小部:五百元。
  • 五、符合第三點第(二)款,每人每學期發給卓越培訓補助金基準如下: (一)符合第一目者:二萬元。 (二)符合第二目或第三目之第一名者:一萬元。 (三)符合第二目或第三目之第二名、第三名者:六千元。
  • 六、符合第三點第(三)款,每人每學期發給績優培訓補助金基準如下: (一)符合第一目到第三目者:五千元。 (二)符合第四目者:三千元。 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按競賽規程之報名人數,覈實發給。 依第三點發給之培訓補助金應作為培訓期間學生日常生活補助費,其 用途包含營養費、膳食費、課業輔導費、運動傷害防護費或參賽雜支 等,不得移作教練津貼或購置訓練設備等其他用途。
  • 七、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就 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查造冊後,函報本局核發。
  • 八、在學期間休學、退學、輟學或不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之學生,已領取 助學金或培訓補助金,不予追繳;其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不得重複申 請。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本局經費狀況 調整或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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