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使市民瞭解房屋之安全資訊,並配合中央(內政部營建 署)之「安家固園計畫」,辦理老屋健檢費用補助事宜,以協助民眾 確認建築物耐震性能、後續補強或拆除重建作業,全面提升建築物耐 震能力,維護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 三、本計畫分年分期推動,適用對象及受理期間如下: (一)第一期,自民國 105 年 4 月 25 日起受理申請,至同年 10 月 底截止。 1.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 3 層樓以上 疑似具結構軟弱層或位於本市 27 條救災道路旁之建築物。 2.921 或 331 震災受損黃單之建築物。 3.坐落於本市範圍內之斷層帶或土壤液化區之建築物。 4.本府興建之國民住宅。 5.民眾認有疑慮,經建管處同意受理者。 (二)第二、三期另行公告。
- 四、本計畫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由 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公寓大廈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申請補助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 區分所有權比例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例已逾三分 之二者,則區分所有權人數同意比例無限制),由區分所有權人推 派代表申請。
- 五、本計畫之適用對象,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單一所有權人。(全幢產權僅屬登記一戶或登記同一人所有者) (二)已進行都市更新程序(業經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計畫)。 (三)經公告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四)公有建築物。 (五)非依都市更新程序,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 (六)補助經費年度相關預算已用罄。
- 六、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 1.每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為一案。 2.但同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包含數幢建築物者,得以每一幢視 為一案。 3.但同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但已分別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報 備有案者,得以每一管理組織之管領範圍視為一案。 (二)案件計費方式 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部分,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未滿三千平方 公尺者,每案補助新臺幣陸仟元整;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 上(含)者,每案補助新臺幣捌仟元整。 (三)本計畫經費用於支付健檢機構指派健檢人員執行勘檢評估、健檢報 告書製作及相關行政作業所需費用。
- 七、依本計畫申請老屋健檢應備下列文件: (一)本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書。 (二)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 同意暨委任書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物權狀或謄本)。
- 八、辦理老屋健檢作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檢具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如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 ,經本局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應予 駁回。 (二)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本局得視申請情況排定優先順序將申請案 相關資料函送申請人指定之健檢機構進行評估,並副知申請人知悉 ;若審查不通過,另函檢還申請文件。 (三)健檢機構通知申請人進行現地評估,並將健檢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 子檔一份送本局備查。 (四)本局備查後,將健檢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五)依本計畫申請健檢之建築物,健檢機構及健檢人員均不得任意公開 。
- 九、健檢機構計有四家: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台北 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
- 十、依本計畫申請補助費用,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健檢機構申請函。 (二)健檢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一份。 (三)健檢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四)補助費請款領據。 (五)經本局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直接撥付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並應 依法申報所得稅。
- 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並得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時。 (二)受本局分派健檢案件後,健檢機構未指派符合規定資格之健檢人 員親赴現場檢查。 (三)除案情特殊,經本局個案核准外,健檢機構經本局分派健檢案件 未於一個月內完成健檢報告書及電子檔。
- 十二、受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本局動用預備金或建管處編列預算 支應。
- 十三、本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內容辦理。
- 十四、本計畫相關補助內容、後續配套措施及其他規定,配合中央政策另 訂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30
臺北市老屋健檢申請及補助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北市都建字第10564192800號公告訂定全文1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