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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6340813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106年3月15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使市民瞭解房屋之安全資訊,並配合中央(內政部營建 署)之「安家固園計畫」,辦理老屋健檢費用補助事宜,以協助民眾 確認建築物耐震性能、後續補強或拆除重建作業,全面提升建築物耐 震能力,維護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 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 三、本計畫分年分期推動,適用對象及受理期間如下: (一)第一期,自民國一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受理申請,至同年十二月 十日截止,適用對象為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建造 執照之下列建築物: 1.3 層樓以上疑似具結構軟弱層或位於本市 27 條救災道路之建築 物。 2.921 或 331 震災受損黃單之建築物。 3.坐落於本市範圍內之斷層帶或土壤液化區之建築物。 4.本府興建之國民住宅。 5.民眾認有疑慮,經建管處同意受理者。 (二)第二期,自民國一零六年三月一十五日起受理申請,至同年十月底 截止。 1.第一期上述之對象。 2.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建照之 6 樓以上非第一期 健檢之建築物。 3.民眾認為有疑慮,經本市建管處同意受理者。 (三)第三期另行公告。
  • 四、本計畫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者,由 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公寓大廈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申請補助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 區分所有權比例逾二分之一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例已逾三分 之二者,則區分所有權人數同意比例無限制),由區分所有權人推 派代表申請。
  • 五、本計畫之適用對象,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已進行都市更新程序(業經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計畫)。 (二)經公告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三)公有建築物。 (四)非依都市更新程序,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 (五)補助經費年度相關預算已用罄。 (六)針對申請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除(一)~(五)情形外, 屬經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判定有危險之虞, 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標誌、住宅使 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及申請耐震能力評估項目已獲政府機關補助 之建築物。
  • 六、本計畫健檢範圍如下: (一)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部分,以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外觀為限,不 包含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的室內部分。 (二)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部分,以申請人與健檢機構簽訂契約書為 準。
  • 七、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 1.每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為一案。 2.但同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包含數幢(棟)建築物者,得以每 一幢(棟)視為一案。 3.但同一建造執照之基地範圍,但已分別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報 備有案者,得以每一管理組織之管領範圍視為一案。 (二)案件計費方式 1.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部分,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未滿三千平 方公尺者,每幢(棟)補助新臺幣陸仟元整;總樓地板面積三千 平方公尺以上(含)者,每幢(棟)補助新臺幣捌仟元整。 2.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部分,評估費用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 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標價清單計價,每 幢(棟)補助以不超過總評估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內含百分 之十五成果報告審查費用),補助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 (三)本計畫經費用於支付健檢機構指派健檢人員執行勘檢評估、健檢報 告書製作及相關行政作業所需費用。
  • 八、依本計畫申請老屋健檢補助應備下列文件: (一)本市老屋健檢補助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管 理組織報備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暨委任書及建築物權利證 明文件(建物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之影本)。 (三)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除前二款文件外,並須檢附初步評估結 果報告書影本。
  • 九、本計畫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1.申請人檢具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如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 時,經本局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應予駁回。 2.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本局得視申請情況排定優先順序將申請 案相關資料函送申請人指定之健檢機構進行評估,並副知申請人 知悉;若審查不通過,另函檢還申請文件。 3.健檢機構通知申請人進行現地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 電子檔一份送本局備查。 4.本局備查後,將評估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二)申請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1.申請人檢具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如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 時,經本局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應予駁回。 2.申請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本局函發同意補助核定函,並由申請人 持本函逕洽健檢機構簽訂契約書。 3.健檢機構通知申請人進行現地評估,並將健檢報告書一式三份及 電子檔一份送本局召開審查會議或委外審查核定。 4.本局核定後,將評估報告書函送申請人。 (三)依本計畫申請健檢之建築物,健檢機構及健檢人員均不得任意公開 。
  • 十、健檢機構計有四家: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台北 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惟辦理 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應以內政部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公 告為準。
  • 十一、依本計畫申請補助費用,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函。 (二)同意補助核定函。(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應附) (三)健檢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一份 (四)健檢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五)補助費請款領據。 (六)契約書影本。(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應附) 經本局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直接撥付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並應 依法申報所得稅。
  • 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部分, 並得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時。 (二)受本局分派健檢案件後,健檢機構未指派符合規定資格之健檢人 員親赴現場檢查。 (三)除案情特殊,經本局個案核准外,健檢機構經本局分派健檢案件 後,結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未於一個月內或結構耐震能力詳細評 估未於四個月內完成健檢報告書及電子檔。
  • 十三、受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本局動用預備金或建管處編列預算 支應。
  • 十四、本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內容辦理。
  • 十五、本計畫相關補助內容、後續配套措施及其他規定,配合中央政策另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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