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所屬各機關女性主管進用比例,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
- 二、依據: 依本府88.3.3府研二字第8801420600號函送「市政建設白皮書推動情形」督考計畫辦理 。
- 三、目的: 提昇婦女政治參與的機會,本府各機關遇有主管職務出缺時,儘量拔擢優秀女性同仁擔 任,以提高女性主管比例。
- 四、用人管制措施: (一)難以達成進用目標之機關 機關如因其業務性質特殊,得專案簽請免訂定應進用女性主管目標或由該機關自 行訂定提昇女性主管任用計畫(惟不得低於現有之女性主管人數),不予強制須 達到一定比例。 (二)其餘各機關由本府管制用人(授權部份由各一級機關管制),凡主管職務出缺時 ,儘量拔擢優秀女性同仁擔任: 1.簡任主管部份: 遇有簡任主管職務出缺,應進用該機關曾受過本府女性領導發展研究班之女性 同仁,人數以一年內達出缺職務之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使培育與任用相結合 ,避免浪費訓練資源,亦可提高女性主管比例。 2.薦任級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及股(課)長級主管部份: (1)薦任級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含一、二級機關)職務出缺,應進用女性同仁 人數,以一年內達出缺職務之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2)薦任股(課)長職務出缺,依「本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執行要點 」第 9點規定:「為建立主管培育𥝍展之升遷任用制度,使訓練與任用配合 ,各機關股長(課長)出缺應由完成該職缺階層培訓人員免經升遷考核優先 升任。惟選送培訓人員,應先提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並經機關首長圈選。凡 未經本府股長(課長)主管培育發展訓練或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升遷該主管職 務,但在本府未完成全面培訓前准依規定升任,並應完成補訓程序。」至進 用女性股(課)長亦以一年內達出缺職務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 五、本計畫自奉核定之日起至89年11月止實施,89年12月檢討實施成果,俾供90年提昇女性 主管人數進用計畫之參考。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4-2016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提高女性主管比例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9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二字第8900155200號函訂定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