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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人二字第10030706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提高女性主管比例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平衡主管性別比例實施計畫)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平衡所屬各機關各官等間主管職務進用之性別比例,特 訂定本實施計畫。
  • 二、依據: 依本府88年 3月 3日府研二字第8801420600號函送「市政建設白皮書推動情形」督考計 畫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年 4月13日局力字第1000032167號函辦理。
  • 三、目的: 為保障性別工作平等權益,並促進各機關重視性別平權,各機關遇有主管職務出缺時, 適時考量性別比例,以營造參與公務行政及決策之平等機會。
  • 四、用人措施: 各機關單一性別之主管比例,應以機關內現有職員單一性別占機關人數比例為平衡目標 。凡於主管職務出缺時,適時提供首長機關主管職務性別比例情形,並依公務人員陞遷 法相關規定,按下列原則辦理優先陞遷: (一)簡任主管部分: 該類人員職務出缺,應就具簡任資格同仁,依「臺北市政府強化所屬各機關學校 獎優汰劣實施計畫」表現績優,具有特殊貢獻,或參加相當培育訓練者,優先拔 擢陞遷。 (二)薦任級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及股(課)長級主管部分: 1.薦任級首長、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出缺,依「臺北市政府強化所屬各機關學校獎 優汰劣實施計畫」表現績優,具有特殊貢獻,或參加相當培育訓練者,優先拔 擢陞遷。 2.股(課)長級主管職務出缺,以「臺北市政府強化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優汰劣實 施計畫」表現績優,具有特殊貢獻,或參加相當培育訓練者,本功績原則評審 ,優先拔擢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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