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一百零八學年度新課綱發展及落實核心素養 、適性揚才之理念,並協助各校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組成臺北市實施十二年國民教育 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各校校訂選修課程及落實彈性學習課程。 (二)轉化前導學校實施經驗,提供各校參考。 (三)持續強化素養導向教學的專業實踐與支持。 (四)協助師資預備及專長培訓。 (五)完善各項法規及經費配套措施。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本局局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六人。 (二)教育學者專家六人。 (三)教師代表四人。 (四)家長代表四人。 (五)學校校長代表四人。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五、本會之組成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本會並可下分各小組,結合現行高國中小工作圈或群組中心運作。機關代表兼任 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行政業務及幕僚 作業。
-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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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綜字第108302050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諮詢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實施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推動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