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民間演出、排練、展示使 用藝文表演空間之活絡發展,提供原創性、實驗性音樂表演活動,以 利發展文化之多元特色,乃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訂定 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於臺北巿立案之公司、行號、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演藝團體且於 臺北市經營藝文表演空間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 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二)「藝文表演空間」指符合下列之一者: 1.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之展演場所,供從事大眾普遍接受之藝文 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之營業內容。 2.從事戲劇、舞蹈、技藝表演、音樂演奏、文學及藝術等藝文演出 場所之經營。 (三)本局「藝響空間」進駐團隊不得提出申請。
- 三、補助申請之限制如下: (一)依本須知申請補助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二)已獲前一期專案補助者,本期申請修繕計畫內容不得編列前一期計 畫執行項目。
- 四、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為改善藝文表演空間之噪音、消防、公共安全等設施所需之修繕費、 材料購置費及設施規劃費、簽證費、修繕後之維護相關合格證書申請 以及變更使用執照相關作業費等(不含設備費﹚。
- 五、補助金額如下: (一)依「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補助舉辦藝 文活動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但單一補助案最高補助額度以 該年度補助預算分支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補助款應依本局審核通過之計畫使用,不得任意變更,各補助案之 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
- 六、申請時間及送件方式如下: 受理申請時間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以線上或紙本申請方式送件 (兩者擇一): (一)線上申請: 1.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以下稱市民服務大平台,網址 :https://service.gov.taipei/)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 表及附件(影音資料附件若為光碟,請另行寄送至本局),於受 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前)成功上傳申 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2.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 失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紙本送件:申請者應於收件期間,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局,請將 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案表件及詳細計畫書(除書函一份外 ,其餘皆一式二份),以單面印刷,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 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 )。外封套請書明「申請藝文表演空間修繕專案補助」並以下列方 式交付: 1.掛號郵寄(限郵遞):1102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四樓西 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於收件期間內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 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及便利商店快遞):於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至 110208 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 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 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 七、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者應檢具以下文件(除書函一份外,其他皆一式二份):書函 、申請書(含表格一至四)、詳細修繕計畫書「內含設施設置、修 繕之完整計畫(包括空間用途、施作項目、施作材料、施作方式、 施作進度、施作設計圖等)、目標及效益」。 (二)相關文件: 1.當年度或前一期(需在有效期內)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 查報告(如為本案申請計畫之改善項目請註明,未列入本計畫之 改善項目亦請說明改善計畫)。 2.前一年度營運成果報告(含納稅證明及活動紀錄)。 3.營運計畫書:申請補助之空間當年度整體營運與空間使用計畫( 含相關活動紀錄、使用頻率)及後續維護或管理計畫等。 4.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影本(租賃契約期間自送件日起,需達一年 以上)等有權使用該空間之證明文件。 5.空間所有權人同意修繕之同意書。 6.空間平面圖(須註明各區域坪數及用途,並標示出入口及消防安 全設施)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等相關圖說(圖面須專業技師 蓋章簽證)及註明藝文表演空間使用面積(演出、排練、展示) 及其他設施面積。 7.申請單位立案證書。 (三)通知補件須於七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本局原則上 不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 寄還。
- 八、評審作業如下: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審查由 學者專家、本局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審查重點(如下)進行評審 ,本局得至現場進行實勘,必要時亦得通知申請者列席說明。 (二)補助結果將於評審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 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審查會議若決議審查意見,受補助者應依據複 審意見調整修正計畫內容。 (三)審查重點項目包括: 1.計畫內容合理性及完整性:申請之噪音、消防及公共安全設施改 善計畫、修繕工程之計畫合理性及完善性、是否確實辦理公共安 全及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內容是否經專業合格技師(士)檢視辦 理、計畫論述說明之完整性等。 2.預算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3.空間營運管理計畫:申請補助之空間近三年營運內容(含相關活 動紀錄、使用頻率)、本年度空間使用計畫、後續維護或管理計 畫等。
- 九、經費撥付原則如下: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 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採分期撥付方式辦理︰ 1.第一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七十):核定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補助 通知十日內憑領據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至本局請領第一期款; 若審查有附帶條件,須依意見調整修正計畫內容,經本局審核通 過後始撥付。 2.第二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三十):於本局書面通知修繕竣工會勘 審查通過起一個月內,檢送結案成果報告(含整修前、中、後照 片、工程結算資料、接受補助收支明細表、專業單位認可後之噪 音、消防、公共安全等改善資料修繕工程若涉及建築物室內裝修 、使用執照變更或足以影響修繕空間使用規範之項目,需檢附相 關主管機關核可證明)及第二期款領據至本局核定後撥付。 (三)獲補助者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及保存 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齊 相關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上開規定如有 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四)本局保留得改採事前撥付或計畫結束後撥付等方式辦理之權利。 (五)每年度二月底前,本局將寄發前一年度補助款之扣(免)繳憑單, 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計畫執行期間如下: 依本局審核通過計畫書面通知起三個月內完成並應於辦理修繕工程開 工前通報本局並於竣工後通報本局查驗。
- 十一、申請變更如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含 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至少十日前於市民服務 大平台或函報本局提出申請,但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 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 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
- 十二、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完成並經本局書面通知修繕竣工會勘審查通過 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事宜,檢送成果資料、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 單據或佐證資料,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結案。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並進入以下程序(停權起 算日以規定結案之次日起算): 1.逾期一個月者(一月以上未滿二月),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2.逾期二個月者(二月以上未滿三月),停權二年不得送件。 3.逾期三個月以上者,第二期款不予補助(需繳交第一期結案報 告)並停權二年不得送件。 4.以上停權不得送件者,包括申請者及其他同一地址使用單位者 。 (三)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局審查支出 憑證時若有疑義,得請受補助者提出佐證資料;若無法提出,則 該張支出憑證無法據以核銷。
- 十三、執行成果考核如下: 為瞭解補助效益,本局得就實際補助計畫執行情況、作業品質、成 果效益等事項辦理查核,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外之藝文 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同仁 參與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相關結果作為日後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 助之參考。
- 十四、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得予 以停權一至二年處分: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六)修繕計畫內容須符合建管、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法之情 事,本局得收回補助款。 (七)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 十五、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細 則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形,得於文到後十日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 ,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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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130147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5點;並溯及自111年4月27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音樂藝文表演空間修繕專案補助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表演空間修繕專案補助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