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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630031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溯及自106年3月3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民間演出、排練、展示使 用音樂藝文表演空間之活絡發展,提供原創性、實驗性音樂藝文表演 活動,以利發展文化之多元特色,乃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 條例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於臺北巿立案之公司、行號、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演藝團體且於 臺北市經營音樂藝文表演空間者。 (二)「音樂藝文表演空間」指符合下列之一者: (1)從事戲劇、舞蹈、技藝表演、音樂演奏、文學及藝術等藝文演出 場所之經營。 (2)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之展演場所,供從事大眾普遍接受之音樂 藝文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之營業內容。 (三)本局「藝響空間網」進駐團隊不得提出申請。
  • 三、補助申請之限制︰ (一)依本須知申請補助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二)已獲前一期專案補助者,本期申請修繕計畫內容不得編列前一期計 畫執行項目,補助資格及金額,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
  • 四、補助項目: 為改善音樂藝文表演空間之噪音、消防、公共安全等設施所需之修繕 費、材料購置費及設施規劃費、簽證費、修繕後之維護相關合格證書 申請、以及變更使用執照相關作業費等。(不含設備費)
  • 五、補助金額上限: 依「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補助舉辦藝文 活動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但單一補助案最高補助額度以該年 度補助預算分支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補助款應依本局審核通過之計畫使用,不得任意變更,各補助案之補 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
  • 六、申請時間及送件方式: (一)受理申請時間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二)申請者應於收件期間,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局,請將申請案裝入 自備信封套,申請案表件及詳細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固定 之(請勿裝訂俾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套請書明「申請音樂藝 文表演空間修繕專案補助」並以下列方式交付: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4 樓西北區臺北市 政府文化局收。於收件期間內掛號郵寄,以郵戳時間為憑,不得 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議。 2.專人送達(含快遞及便利商店宅急便):於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 間(上午 9:00 至下午 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 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 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 七、應檢具文件: (一)申請者應檢具以下文件(除書函 1 份外,其他皆一式 2 份): 1.書函。 2.表格 1 至 4。 3.詳細計畫書,內含設施設置、修繕之完整計畫(包括空間用途、 施作項目、施作材料、施作方式、施作進度、施作設計圖等)、 目標及效益。 4.相關文件: (1)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報告(如為本案申請計畫之改 善項目請註明,未列入本計畫之改善項目亦請說明改善計畫) 。 (2)前一年度營運成果報告(含財務收支情形及活動紀錄)。 (3)營運計畫書、出租辦法及收費標準表等相關資料。 (4)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影本(租賃契約期間自送件日起,需達一 年以上)等有權使用該空間之證明文件。 (5)空間所有權人同意修繕之同意書。 (6)空間平面圖(須註明各區域坪數及用途,並標示出入口及消防 安全設施)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等相關圖說(圖面須專業 技師蓋章簽證)及註明音樂藝文表演空間使用面積(演出、排 練、展示)及其他設施面積。 (7)申請單位立案證書。 (二)通知補件須於 7 日內補齊。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 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 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 八、評審作業: 審查由學者專家、本局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審查重點(如下)進行 評審,本局得至現場進行實勘,必要時亦得通知申請者列席說明。 補助結果將於評審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 1 0 日內以書面通知,審查會議若決議審查意見,受補助者應依據複審 意見調整修正計畫內容。 審查重點項目包括: (一)計畫內容合理性及完整性:申請之噪音、消防及公共安全設施改善 計畫、修繕工程之計畫合理性及完善性、是否確實辦理公共安全及 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內容是否經專業合格技師(士)檢視辦理、計 畫論述說明之完整性等。 (二)預算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三)空間營運管理計畫:申請補助之空間近三年營運內容(含相關活動 紀錄、使用頻率)、本年度空間使用計畫、後續維護或管理計畫等 。
  • 九、經費撥付原則: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 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採分期撥付方式辦理︰ 1.第一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三十):核定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補助 通知 10 日內憑領據至本局請領第一期款;若審查有附帶條件, 須依意見調整修正計畫內容,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始撥付。 2.第二期款(補助款百分之七十):於修繕竣工驗收完成後一個月 內,檢送工程結算資料、第二期款領據及結案成果報告至本局核 定後撥付。 (三)獲補助者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及保存 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齊 相關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四)獲補助者應依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申報扣繳事宜。 (五)本局保留得改採事前撥付或計畫結束後撥付等方式辦理之權利。 (六)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因實際需要需增 (減)列計畫項目,應事先函請本局同意。
  • 十、計畫執行期間: 依本局審核通過計畫後三個月內完成為限。
  • 十一、申請變更: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含 經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前立即函報本局同意始 得變更,但以一次為限。且變更經費之加帳及減帳金額絕對值之和 ,不得逾原審核通過計畫總經費 50% ,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 惟因補助之附帶條件或建議事項、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 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 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二、結案: (一)受補助者應依補助計畫於裝修竣工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成 果報告、接受補助收支明細表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本局辦理結案 ;接受補助部份如有餘款,應辦理繳庫。 (二)成果報告內需含整修前、中、後照片、專業單位認可後之噪音、 消防、公共安全等改善資料;修繕工程若涉及建築物室內裝修、 使用執照變更或足以影響修繕空間使用規範之項目,結案時需檢 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可證明。 (三)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並進入以下程序: 1.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超過二個月(含二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者,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二年不得 送件。 4.以上停權不得送件者,包括申請者及其他同一地址使用單位者 。 (四)若獲其他政府部門之補助,應於成果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 十三、評鑑與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計畫辦理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 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 員以外之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及本局相關同仁參與評鑑或行政考核。 (二)評鑑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重要參 考。 (三)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 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四)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重要之參考或依本須知第十五點規 定辦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3.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 十四、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 細則」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形,得於文到後 10 日內向本局以書 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 十五、補助之撤銷廢止、列入紀錄及行政管考制度: 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機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本局於補助後依需求召開檢討會議,並得進行不定期訪視,以瞭解 實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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