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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06)北市主會決字第106300453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編造保留分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各主管機關應於接獲保留核定或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修正決算增(減)列應付數、保留 數後七日內,比照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年度預算分配編送程序,函轉 所屬機關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掃描影像檔案及決算系統備份檔(以下簡稱備份檔)予 主計處。備份檔名稱為?????YYYMMDD.rar(註: ?為機關編號五碼, YYYMMDD為備分之 年月日七碼;例如公共運輸處 106年 2月20日備份檔為081051060220.rar)。
  • 三、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保留,應按月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預算保留以分四期 為原則。
  • 四、各機關歲入預算保留之分配,應考量其可能收起繳納市庫之時間,以各款來源別與其子 目依序填列,編造「以前年度應收歲入款及應收歲入保留款執行進度分配表」辦理。
  • 五、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之分配,應以業務計畫與其工作計畫及用途別依序填列,編造「以 前年度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執行進度分配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留申請總表中屬預付費用保留數及委託經費保留數,應分配於一月。 (二)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按月分配。 (三)資本支出除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訂工程或設備之開標期程覈 實分配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連續性工程應依規畫期程、工程進度及契約付款條件辦理分配。 2.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相關用地取得經費,請依照本府辦理年度公共工程用地 取得作業進度列管表所訂進度辦理分配。 3.除第一款以外之委託其他機關代辦經費,應依委託工程預估實施期程配合撥款 進度覈實分配。 4.其他資本支出應依實施期程配合付款進度覈實分配。 (四)市議會所作審議意見屬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者外,應 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並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分配。
  • 六、各機關歲入、歲出保留,經常、資本門各月分配數,除有分配數之最後一個月份外,其 餘各月各來源別子目及用途別科目一律以仟元「,000」為單位辦理保留分配。
  • 七、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因計畫進度提前須辦理修改歲入、歲出保留分配時,應先由計畫 承辦單位將擬修改分配預算之具體理由及資料,簽會會計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再 由會計單位重編「以前年度應收歲入款及應收歲入保留款執行進度分配表」或「以前年 度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執行進度分配表」等相關表件,並於表上註明「第×次 修改」字樣。其修改表之編送及核定程序與保留分配相同。
  • 八、本注意事項有關書表,應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手冊附錄所附之保留分配應編書 表格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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