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編造保留分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各主管機關應於接獲保留核定或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修正決算增( 減)列應付數、保留數後七日內,比照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之編送 程序,函轉所屬機關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掃描影像檔案予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 處)。 前項保留分配表經主計處核定後,由主計處函知主管機關,並副知原編送機關、審計處 及本府財政局。
- 三、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保留,應按月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預算保留以分四期 為原則。
- 四、各機關歲入預算保留之分配,應考量其可能收起繳納市庫之時間,依來源別各級科目編 造「歲入保留分配表」,按月分配。
- 五、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之分配,應依各計畫妥為規劃分配,並編造「歲出保留分配表」, 另以工作計畫為單元編造「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歲出保留分配表」及「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之已撥發數,應與預 付費用保留數相符。 (二)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按月分配。 (三)資本支出除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訂工程或設備之開標期程覈實分 配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連續性計畫應依規劃期程、工程進度及契約付款條件辦理分配。 2.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相關用地取得經費,請依照本府辦理年度公共工程用地 取得作業進度列管表所訂進度辦理分配。 3.除第一款以外之委託其他機關代辦經費,應依委託工程預估實施期程配合撥款 進度覈實分配。 4.其他資本支出應依實施期程配合付款進度覈實分配。 (四)市議會所作審議意見屬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與法律、自治法規牴觸者外,應按 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並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分配。 (五)「歲出保留分配表」及「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之未分配數(含專案 動支數),以符合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4點第 3項各款規定者為限 ,俟實際需要時專案申請動支及分配。
- 六、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保留分配準用前三點規定辦理,並應以該機關單位預算保留分配 表之附表編送。
- 七、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須修改歲出保留分配提前辦理分配時,應先由計畫承辦單位將擬 修改保留分配之具體理由及資料,簽會會計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再由會計單位重 編「歲出保留分配表」等相關表件,並於表上註明「第 ×次修改」字樣。其修改表之編 送及核定程序與保留分配相同;但執行期間已過之保留分配不再調整。 歲入保留分配經核定後,不得再辦理保留分配修改。
- 八、本注意事項有關書表,應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手冊附錄所附之保留分配應編書 表格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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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20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保留分配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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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08)北市主會決字第1083001271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