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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11)北市主會決字第1113011326號函修正第2、5、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編造保留分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各主管機關應於接獲保留核定或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 處)修正決算增(減)列應付數、保留數後七日內,比照臺北市各機 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之編送程序,函轉所屬機關歲入、歲出 保留分配表予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前項保留分配表經主計處核定後,由主計處函知主管機關,並副知原 編送機關、審計處及本府財政局。
  • 三、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保留,應按月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 預算保留以分四期為原則。
  • 四、各機關歲入預算保留之分配,應考量其可能收起繳納市庫之時間,依 來源別各級科目編造「歲入保留分配表」,按月分配。
  • 五、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之分配,應依各計畫妥為規劃分配,並編造「歲 出保留分配表」,另以工作計畫為單元編造「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 畫配合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歲出保留分配表」及「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之 已撥發數,應與預付費用保留數相符。 (二)經常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按月分配。 (三)資本支出除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訂工程或設備 之開標期程核實分配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連續性計畫應依規劃期程、工程進度及契約付款條件辦理分 配。 2.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相關用地取得經費,請依照本府辦理 年度公共工程用地取得作業進度列管表所訂進度辦理分配。 3.除第一款以外之委託其他機關代辦經費,應依委託工程預估 實施期程配合撥款進度核實分配。 4.其他資本支出應依實施期程配合付款進度核實分配。 (四)市議會所作審議意見屬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與法律、自治法 規牴觸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並配合計畫預定進 度妥為規劃分配。 (五)「歲出保留分配表」及「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之 未分配數(含專案動支數),以符合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 行要點第四點第三項各款規定者為限,俟實際需要時專案申請 動支及分配。
  • 六、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保留分配準用前三點規定辦理,並應以該機關 單位預算保留分配表之附表編送。
  • 七、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須修改歲出保留分配提前辦理分配時,應先由 計畫承辦單位將擬修改保留分配之具體理由及資料,簽會會計單位陳 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再由會計單位重編「歲出保留分配表」等相關表 件,並於表上註明「第 ×次修改」字樣。其修改表之編送及核定程序 與保留分配相同;但執行期間已過之保留分配不再調整。 歲入保留分配經核定後,不得再辦理保留分配修改。
  • 八、本注意事項有關書表,應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所附 之保留分配應編書表格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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