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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02485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 一、本注意事項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訂定。
  • 二、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國民中學階段學生成長需求,並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 育及學生健康體適能之重要性,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 發展、強調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目的。
  • 三、學校訂定學生上學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社區特性、學生需求與學校條件 作適當調整,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 四、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含領域學習節 數及彈性學習節數。其他朝會升旗、午餐、午休、環境清掃、課間活動及導師時間等非 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學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 五、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學校得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 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維 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每週至少應安排二日自主學習活動。 學校規劃學生作息時間,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以安排學生自主學習、晨運、晨讀、 晨社、導師時間、學校集會等學習活動為原則。
  • 六、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 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 七、學校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活動、代表隊培(集)訓 、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 間。
  • 八、學生如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學校應本維護學生安全之責,提 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 九、學校實施課業輔導,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課後學習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十、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明訂於學 校行事曆中,並於學校日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應。活動辦理完竣,學校應於一週 內辦理全校師生補假半天(全天),亦須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假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 習並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 十一、學校設有進修補習學校者,其作息時間由學校依相關規定另行訂定。
  • 十二、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教師、學生及家長充分溝 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十三、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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