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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中字第9840534000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實施九年一貫課程,特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訂 定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 二、臺北市各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作息時間安排,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 學生體適能之重要性,每日八時二十分以前以安排晨間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及體 育活動等為原則。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 顧學生安全。
  • 三、各校應依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活動, 如學校集會、晨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校依需要 自行安排。
  • 四、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提升學生體適能,各校應調整上午、下午或擇一時段,安排十五 至二十五分鐘之課間時間,進行學生身體活動或視力保健時間。
  • 五、各校得依本注意事項訂定學生作息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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