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展各項藝文工作,落實場地 管理,鼓勵具有潛力之藝術家創作及展出,特訂定本須知。
- 二、除本處自辦及邀請展覽外,擬申請於藝文大樓 A 展覽室、B 展覽室 、C 展覽室舉辦展覽者,均應依本須知申請方式辦理,經本處審查後 排定檔期。
- 三、申請資格: (一)凡國內外公私立藝術團體、機關、學校、法人或自然人,均得向本 處申請。 (二)曾於本處展出個展者,須於該個展審查通過後滿二年,始得再度提 出申請。 (三)申請者於同一年度以提送一件申請案(個展或聯展擇一申請)為限 。
- 四、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公告受理翌年度展覽檔 期之申請。如有零星檔期,得另行公告並受理申請。
-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者應繳交下列資料: 1.場地申請表。 2.展出計畫。 3.展出代表作品電子圖檔十件。 4.簡歷資料、證明文件或其他附件(團體展或成果展需附參展名冊 )。 (二)上述繳交資料須儲存於光碟片並於光碟片上註明申請者姓名及展覽 名稱。 (三)申請送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辦理,掛號郵寄者,收件日期以郵戳為 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展覽檔期」,逾期不予受理。不合規 定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四)本處所收受之申請資料,均不予退還。
- 六、審查: (一)由本處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並依當年度各類別作 品送件申請情形配置適當入選件數比例,經審查通過者,本處依申 請者所提之志願順序協調安排檔期。 (二)上開審查結果將以公函寄送函知申請者。
- 七、通知及繳費:本處將依審查結果排定檔期並正式將相關事項通知申請 者。除經核定合辦(免費)者外,應於接獲本處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 ,依本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繳納場地使用費,未依期限內繳納者 ,經通知後仍未繳納,本處將取消原定檔期。
- 八、其他事項: (一)展出單位於展覽期間,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任何形式之商業行為 ,若經發現,本處得逕行終止場地使用權。 (二)農曆春節、端午、中秋及選舉日展覽場地停止開放,若遇選舉日本 處得於選舉日期公告後通知展出單位辦理當日費用退還手續,展出 單位不得異議。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而停止開放,本處得取消原定之展覽活動, 展出單位不得異議,已收取之場地費用,得按實際使用情形依比例 退還展出單位。 (四)展出單位因故取消展出應於展覽檔期三個月前書面通知並辦理退費 。除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外,逾前述期間放棄使用,本處不予退 費。使用之檔期並不得私自轉讓。 (五)本處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展覽檔期使用時,得通知申請者改期 。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者不得異議並拋棄 任何賠償請求權。
- 九、本須知經奉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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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6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秘字第111600616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